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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者被鉴定精神病 释放后状告精神病院索赔3万

2011年07月08日 14:2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福州一男子林某明伤人,警方委托精神病院作鉴定,鉴定为此人患精神分裂症。后来,林某明从看守所被释放出来,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说该院的鉴定是错的,让他失去了很多高薪就业的机会,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提出3万元的索赔。

  林某明认为:医院鉴定结论前后矛盾

  福州的林某明称,2008年12月1日,他与妻子及弟弟一起到福州某精神病院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科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当时,他提供了自己邻居和单位对其评判的材料,说明他“精神状态正常”。可是,精神病院向他出具的“精神医学鉴定报告表”中的鉴定结论为:“1.精神分裂症;2.目前精神状态正常。”他对此难以理解,认为鉴定结果自相矛盾,这一不正确的矛盾结论给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使他失去了很多高薪就业的机会,且对他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林某明要求法院判该院将鉴定结果改为“精神状态正常”,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其3万元。

  精神病院:有异议不应该向法院要求更改

  福州市某精神病院辩称,林某明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2007年5月25日,他因故意伤害案经晋安公安分局委托该院进行鉴定。该院经检查林某明本人并结合其家属、邻居的陈述,作出鉴定结论:此人患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当时林某明未对此鉴定结论提出任何异议,且最终被司法机关采信,他才得以释放。该鉴定结论说其“目前精神状态正常”,并未对其未来的精神状况作出不合理判断。如果他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其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仓山区法院认为,精神病院系依据申请实施的鉴定,并非其单方面对林某明主动实施鉴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具有精神医学鉴定的合法资质,有权依法独立实施鉴定行为,该鉴定行为并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此外,该院作出的鉴定结论仅系一种医学鉴定意见,其对该鉴定结论的异议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最后,法院驳回林某明的起诉。(海峡都市报 记者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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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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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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