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次改判经过三个多月的发酵,终于在网上形成舆论热点,并最终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风口浪尖。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并认为“药家鑫很冤枉”,李昌奎应叫“赛家鑫”。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日前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案确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
李昌奎案从一开始就被拿来与药家鑫案相比,甚至有人在网上将两人罪状进行一一PK,觉得李昌奎不死不足以服众。老实说,本人不太赞成将案子进行简单类比就轻易得出结论。很多案件公开的面目貌似相同,但实际情况往往千差万别,而作为当事其中一方出于各种利益考量,所表述的事实总是极具偏向性的。其次,“民意审判”屡屡被法律界诟病,尤其对于一些未必真正了解内情的人来说,“民意审判”甚至是可怕的。因此,即便有民意调查显示所有人都支持李昌奎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意味着李昌奎在司法上就必死无疑。司法判决、法官判案唯一能依赖的只有法律,别无其他。
这么说,不是要为司法辩解,更非为李昌奎辩护。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杀与不杀,立即执行与不立即执行,其中的标准是极其模糊的。司法专业化,本身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公众信服。但云南高院始终未能拿出更加具体且合理的改判理由,改判的理由更多停留在自说自话的粗浅阶段。如果法院不能向公众解释清楚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并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公众显然拥有怀疑判决的权利。比如,说因为“少杀、慎杀”理念所以改判死缓,但最高法院就曾经重申: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不手软;说是因为“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立即执行死刑不利于矛盾化解”所以改判死缓,但明显可以看到,一个不能让人信服的司法判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
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赋予了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所以这次法院司法再陷舆论漩涡。今年,最高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面对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对司法裁量者而言,死刑适用的实体标准的明确与统一尤显重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死刑适用上持有基本相同的态度,避免对明显不该适用死刑的人适用死刑,也避免对情况近似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这样才能确保“少杀、慎杀”理念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法院免于深陷量刑“死或不死”漩涡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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