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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童触电身亡 房东邻居父母共担责

2011年07月12日 1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王先生10岁的女儿小静在出租屋外玩耍时,因触碰到楼下搭有电线的铁门不幸触电身亡。悲剧发生后,王先生将房东许先生和电线所有者、隔壁邻居陈先生告上法庭。最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许先生和陈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因监护不到位,承担30%责任。

  去年8月25日下午3时许,小静到租住处楼下玩耍,十几分钟后发生触电事故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隔壁81号房屋的外接电线没有任何防护,也未固定好,架在原告租住的32号房屋的铁门上,电线破裂口与铁门相连接,因地面潮湿而导电,致小静触电死亡。

  王先生认为,许先生是铁门所有人,陈先生是电线所有人,两被告疏于管理,是导致女儿触电死亡的原因,两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先生辩称,事发电线是架设在邻居陈先生房屋外墙面。事故发生时,陈先生正在建房,电线可能是陈先生在搭设脚手架时拉下来的。其在自家房屋与陈先生房屋间的巷口设置铁门,只是为了防盗和清扫卫生,其没有义务帮陈先生照看电线。铁门导电发生事故是偶然事件,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违反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陈先生认为,漏电电线是其所有,是为室内照明需要,在许先生安装铁门前就已架设。其此次对房屋进行装修,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许先生擅自在两被告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铁门,高度达3米,宽度超过通道宽度,致使铁门无法正常关闭,夹住电线,经反复摩擦后导致电线表皮破损而发生漏电。对事故的发生,被告许先生有重大过错。

  另外,许先生和陈先生均认为该起事件的发生,与王先生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对房屋用电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其安装在房屋外墙的电线因表皮破损漏电,又因电线搭在许先生安装的铁门上导致铁门带电,致受害人触电身亡。作为管理人,陈先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就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导电的铁门是许先生安装的。从现场照片来看,81号房屋外墙有两条电线,垂落在铁门上,没有任何漏电保护装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许先生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有疏忽管理的过失。

  两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小静是未成年人,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采访手记-

  花蕾不应在疏忽与麻木中凋零

  一扇没有警示的铁门,一条裸露的电线,一个幼小生命的逝去,它让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亲人痛失骨肉的眼泪和哀嚎,更多的是拷问着每一位义务当事人的良知和社会责任。

  近年来,儿童触电身亡、在施工遗留的坑洼中溺水身亡、被恶狗咬成重伤导致残疾、被小区内坠落物砸中身亡、被遗忘在幼儿园接送车内窒息死亡等,此类事故接连发生。一朵朵天真无邪、活泼稚嫩的花蕾在恐惧与无助中凋零,一个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在悲剧上演后撕裂……而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责任的缺失!

  回到本案,假如家长能切实尽到监护责任,平时多教授孩子一些防火防电的知识,也许死神就不会降临;假如房东能意识到在公共通道中设置铁门存在的危险隐患,做好维护与管理,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假如隔壁装修者能预见到裸露的电线与铁门搭在一起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更换,规范施工,也许灾难就不会上演;假如社区管理者能做好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错,也许生命之花会依然灿烂。

  在摧毁生命的事故和灾难面前,没有也许,我们需要做的是要切实履行起法律赋予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及时消除隐患,为孩子们健康安全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在呵护儿童成长的路上,每个人都是一把保护伞!

  -连线法官-

  房屋出租人须善尽管理义务

  本案的承办法官姚亮告诉记者,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善尽管理责任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义务,房东许先生把房屋出租,这是从事经营的行为,他作为从事经营的自然人,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负有对出租屋及其设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他对铁门是否带电应该是要注意到的。另外,房东设置的铁门是在公共通道旁边,不是什么隐蔽的场所,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作为必要的提醒,所以房东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房东的疏于管理,是导致小女孩触电死亡的原因之一,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另外一个被告陈先生来说,他是电线的所有人。根据供电规则的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属于谁,谁就应当承担因供电设施造成的这种法律责任,所以陈先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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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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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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