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这算工伤吗?长沙市民叶峰认为这是下班回家,该算工伤,供职单位应该赔钱。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不算工伤。叶峰一纸诉状,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不是工伤”决定,认定这条路径为下班路上。
昨日,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针对“从宿舍回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展开辩论。经审理,最后芙蓉区法院当庭宣判,叶峰胜诉。
事故:男子下班后遭遇车祸
叶峰,30岁,家住望城。2005年3月,他通过应聘进入长沙市天心区育仁阳光幼儿园工作。2009年12月18日晚8点左右,叶峰下班驾驶电动车在望城丁字镇书堂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路人发现受伤的他,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叶峰左股骨干骨折,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颅脑外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等。
“当时怎么撞,和什么车撞的,肇事车辆没有找到。”叶峰说,交警大队在事故地段沿线粘贴“悬赏通告”悬赏侦破线索,经过多方面调查,仍未收到群众举报及线索,该案至今未侦破,肇事者也没有抓到。
叶峰说,他用光了东拼西凑的8万多元后,放弃了治疗。
“事故发生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叶峰说,这应该属于工伤事故。为了维权,叶峰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认定。
“开始认定为工伤,但幼儿园提起了行政复议,上级部门对此进行了撤销,并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认定,最后认定我受伤不是工伤。”叶峰说他很不服,便一纸诉状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不是工伤”决定,并认定这条路径为上下班路上。
焦点:从宿舍回家是否属下班途中
昨日,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为加强管理,叶峰所在的幼儿园为员工提供了员工宿舍,员工在周日晚上到周五下午必须住在员工宿舍内。可事发时正是星期五,叶峰已结束了当天的工作,并回到单位宿舍清理衣物,随后才驾车返回望城。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事故是否应当属于工伤就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从行程路线来看,叶峰是经过了幼儿园工作地点到单身宿舍,再从单身宿舍到望城家中,这是两段行程路线,认为其在返回学校单身宿舍时的下班行为已经结束,故此认定其不符合工伤条件。
而对于这一说法,叶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是被告片面地理解了相关法律。事发时是星期五,幼儿园周末不提供伙食,不开餐,且每周这个时候,叶峰都会回家,因此具有合理性。
判决:原告一审胜诉
经一个上午的审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定,叶峰行经这条路径应该认定为下班路上,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是芙蓉区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第一案,本案从受理到宣判只用了30天的时间,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则要在3个月内审结。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费,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哪些情况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潇湘晨报 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