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致5名中学生4死1伤的“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二审于今日开庭审理。被告王双娃一审被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王双娃当庭表示上诉。二审中,王双娃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仍是争议焦点。
昨日,记者采访了王双娃的代理律师耿民,他表示,王双娃案争议的要点在于以下几点。“4死1伤”是一个犯罪行为即交通肇事逃逸产生的结果,还是构成两个罪,对前边“2死1伤”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对所谓后“两死”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王双娃车下到底挂没挂人,如果挂了人,王双娃是否具备明知的条件;此外,王双娃为了生计不料肇事,并有自首情节,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为一审时没有认定王双娃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时会对此进行辩论。
上诉状中王双娃称,自己是一个身处社会底层的劳苦农民,为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不得不拼命赚钱。他承认当日肇事,是因他连续十多天昼夜劳作,在极度疲惫的情况下所造成。但是他强调,事发时自己根本无法搞清是否撞到人,更无法确切知道车下挂了人,并没有像判决书上说的“明知车下挂了人而置他人生死于不顾”。
王双娃说,他和受害孩子素无怨恨,对社会无怨恨,一直谨慎小心没有任何劣迹,如果知道车下卷有人的话,肯定不会不管。他当时只是知道可能肇事了,别人示意他停车他没停,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绝对不是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其次,王双娃还认为自己有主动投案情节,并如实交代基本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应依法认定构成自首,从轻量刑。王双娃称,一审判决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变定性,重新定罪量刑。
时至今日,虽然这起重大的交通肇事案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但是给5名受害者家属造成的伤痛可能永远无法平复。由于事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王双娃案成为过去两年间市民最为关注的案件。
对于王双娃的上诉请求,省高院在二审时是否会采信,本报将持续关注。
案情回放
2009年2月10日清晨,长安区斗门,司机王双娃疲劳驾驶一辆拉运水泥的大货车撞上了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最终致学生4死1伤。王双娃驾车逃逸。2月15日,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后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对王双娃提起公诉。
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郭欣 实习生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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