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如何确定责任大小?去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专门以“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作出了规定。日益增加的环境侵权诉讼也反映出公众的环保意识已有很大提升。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环境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潜伏、持续、广泛等特性,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对相关举证责任、规则又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诉讼结果也大相径庭。
居民:一身是病四处求医
厂家: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法院:酌情判决赔偿两万
祺隆箔膜公司是一家生产塑料箔膜印花的厂家,2001年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建厂。金某则是祺隆公司厂区附近的居民。
从2002年起,金某出现感冒、寐差、胃胀、肠胃不好、支气管肺炎、胸疼、脂肪瘤、胆囊炎、息肉等病症,在上海和外省市多家医院治疗,接受了多脂肪瘤切除手术,累计支出费用两万余元。2006年起金某自觉其身体出现的种种不适与祺隆公司的废气排放有关,遂开始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信访。
祺隆公司在2002年10月的环保局执法检查时,曾因生产中有废气废水产生引起举报被作出罚款、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2007年6月也因相同原因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2007年7月25日金某与祺隆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祺隆公司自愿补偿金某两万元,金某在不再投诉被告单位的谅解书上签字。金某收到了第一期补偿款1万元。之后,金某又在贵州多家医院接受中西医门诊、住院治疗,后于2008年1月返沪,并继续投诉。2008年3月底祺隆公司将全部生产线搬出原址。2010年1月,金某以祺隆公司恶意排污,给其身体、生命和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为由,把祺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6000多元。一审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遂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祺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行为,为此受到包括金某在内的周边小区居民多次投诉、信访,政府有关部门亦作出了回应或处罚,因此,祺隆公司应对其污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鉴于金某在原审时坚持认为已完成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不同意祺隆公司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亦不自行提出鉴定申请,致法院无法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中金某的自述症状认定祺隆公司的行为对金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现金某出现的病症,尚无明确的医疗诊断系祺隆公司排放的刺激性气体引起,故对金某提出的损失,参考双方当事人曾签订的协议酌情确定,遂改判祺隆公司赔偿金某两万元。
村民:果树不能正常挂果索赔
工厂:废气废水排放达标拒赔
判决:未证因果关系驳回诉请
松江佘山化工厂成立于1981年,排放废水的管道铺设于1988年,铺设的管道除了途经村民朱某经营的桃园,由西向东还途经他人经营的桃园,最终排入辰山塘。朱某于1999年租赁了位于松江佘山化工厂东侧的土地用于种植桃树。朱某认为松江佘山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造成其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提起诉讼,索赔41.89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邀请了上海市桃研究所的专家进行了实地勘察。得出的结论却是“从周边排水、地下水位情况看,果园桃树的生长不受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且“距该果园1000米左右的另一果农的果园坐果率较正常”。法院在向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了解后亦被告知,截至2009年12月1日,对佘山化工厂排污行为所作的监测均为达标。一审由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后朱某同样提起了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环保部门环境测试及桃研所专家出具的勘察意见,无法证明松江佘山化工厂排放废水与朱某果园受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松江佘山化工厂于1981年已建立,1988年铺设排放废水的管道,至2009年12月1日止该化工厂所排放的废水经有关环保部门监测均为达标。朱某于1991年起租赁了位于松江佘山化工厂东侧的土地种植桃树,至2004年该土地种植的桃树坐果率正常。2005年开始桃树出现树干及树叶变形,坐果率低且果实畸形,经多方检测无法查明具体原因。故朱某主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办案人语
相关办案人员在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近70件环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汇总分析后发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折射出3个方面的问题:
污染受害人举证难。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污染者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受害人依然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存在进行举证,而受害人证明污染行为的存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而损害结果的证明又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这造成当事人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环保部门鉴定难。环保部门认定污染企业存在污染行为,需要对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污染后果、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由于地球环境的恶化,相关检验结果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很大,造成无法鉴定或者鉴定不了因果关系,使得环保部门无法认定相关污染行为的成立。
污染单位整改难。从被法院认定存在污染行为的5家污染单位来看,存在被污染企业多次反复被环保部门限期整改与行政处罚的现象,其中除了企业确实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外,更多的是相关产业的现有技术与环保要求不符,造成污染单位陷于屡次被罚、屡次整改的恶性循环过程。
本报通讯员敖颖婕
本报记者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