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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破墙侵占采光井 城管遭遇无权查处尴尬(图)

2011年07月15日 10:1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业主破墙侵占采光井城管遭遇无权查处尴尬(图)
11楼住户准备圈采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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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报道了常州市天宁区蔷薇园业主破墙侵占采光井等公共部位一事,当地城管部门在查看现场后下达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昨天,记者从天宁区城管大队获悉,在案件处理审批阶段,经研究讨论,并报请上级法制部门同意,决定中止此案的处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考虑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蔷薇园业主的行为确实不在其管理范围。

  不属城管职权范围

  城管依法停止处理此案

  据了解,事发后,城管部门再次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核验,蔷薇园的现象应界定为侵占公共空间、公共部位(业主共有)的行为。虽然三户中有住户将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隔墙打通的情况,但也有开发商建造时,就已预留门洞的情况。其行为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将一部分公共部位、空间占为己有。

  “现在这个事情弄得很复杂,有的人家里的门洞预先就留好了,有的人是自己开的。如果破墙开门违法,那么预先留好门洞是否违法?如果将那些已经验收合格的预先留好的门洞堵起来是不是也是违法的呢?”天宁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研究以及向上级请示,认为蔷薇园业主此行为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部门表示,该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实际是破坏房屋内部结构,侵占小区内共用部位的行为。该违法行为不属于规划法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因此不属城管部门规划方面职权查处范围。

  城管部门表示,对于侵占的行为,实践中由有相关权益当事人直接进行民事诉讼的比较常见。“如果成立了业委会,那么可以由业委会去起诉。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也可以去起诉。此外,采光受到影响的业主也可以去起诉。”城管部门建议该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

  侵占公共空间该谁管?

  至今没有一个部门“承认”

  那么蔷薇园业主的这一行为真的就没有哪个部门能够进行纠正么?当地的业主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么?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相关《条例》、《管理办法》显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有所作为。

  据介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常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也有相关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房屋改造的结构安全审定工作,统一使用“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称改造申请人)必须提出相关设计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构安全审批:(一)在墙体上开门、开窗、开洞口,拆改墙体; (二)扩大原有门、窗洞口;(三)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降低室内地面; (四)在楼面上开设洞口或扩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的; (七)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的; (八)其他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

  然而,记者采访常州市天宁区房管局以及天宁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时,对方均表示,他们无法进行管理。

  “不管哪个部门,能来管管就好了,现在只有三户人家,但是如果不管,很快就会是30户甚至更多。”物业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

  对此事件本报还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郭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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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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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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