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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县“财神爷”落马暴露财政腐败“灯下黑”(3)

2011年07月19日 08:3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与目不识丁妻子携手敛财

  在任居孟收受贿赂的行为中,其妻子贾某也曾扮演“贪内助”的角色。

  2006年6月的一天,某局新任局长拿着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到任居孟办公室申请防雹经费。任居孟知道那信封里装的是钱,由于和这位新任局长不熟,便不想收他的钱,借故把他支出门去了。不料当晚任居孟回到家时,妻子贾某对他说某局局长来找过他,说单位工作上需要任居孟在经费资金上关照一下,临离开时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留给了贾某,贾某便收下了。于是,第二天任居孟就在该局防雹资金申请书上签字予以批准。

  2003年夏天,齐河县财政局进行人事调整。一名工作人员为了解决副科级,来到了任居孟家里,而家里只有其妻子贾某在。“任局长平时对我很关心,我来看看他,可也没买什么东西。”这位工作人员边说着边把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放在茶几上,后贾某收下转告了任居孟,当年7月这个工作人员的副科级即得到解决。2006年财政局又要进行人事调整,这名工作人员想让任居孟提拔其为副局长,又到任居孟家中送了3000元现金,贾某只客气地推辞了一下,便又收下了。

  ……

  类似这样的任居孟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贿赂作案的情形共3起,金额累计4.6万元。贾某归案后供述称:“在任居孟任财政局长期间,经常有单位和个人为了工作的事情找他帮忙,有时到家里来。任居孟不在家时,这些人就给我留下钱,我就帮忙收下了。”“由于我不认识字,我家的财物上的事都由任居孟掌管着,我收下的钱也都交给他。”

  对此,辩护人曾在法庭上主张“行贿人在给贾某送钱时,都没有明确地告诉她请托事项,不应认定贾某参与受贿,而应认定为任居孟个人受贿”。

  而经法院审理查明,有证据证实贾某是知道其丈夫任居孟身为财政局局长、有许多人有求于他的,请托人给贾某送款项时均告知其目的,请任居孟照顾或帮忙,贾某亦都向任居孟转达,夫妻二人有共同受贿的故意,遂认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6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整整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财政局长、齐河县县长助理、齐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为当地部分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拨付财政资金及个人提拔职级、调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291.36万元,其中4.6万元贿赂款系他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还有价值847.0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居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任居孟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任居孟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贾某向被告人任居孟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被告人任居孟,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任居孟具有索贿情节,对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能够坦白交代大部分贪污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系从犯,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赃款全部退还,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理由,德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如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审判决,并判令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夫妇受贿所得和任居孟个人非法所得共计113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贪污所得56万多元人民币返还齐河县财政局。

  案意

  “管钱的”为何变成“劫钱的”?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作为财政部门,掌握着大量资金,行使“收、支、监、管”的权力,这就注定了财政部门中的很多人员即使一般的人员也有很大的权力。如果我们不加大对财政人员的监管,就很容易在财政部门中出现“灯下黑”腐败的现象。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 非常案件     

  文/图 本报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本报通讯员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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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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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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