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长假期间,童童随父母一起到杨浦区一个公园坐手划船游湖,不料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童童的右手中指不幸被夹断。日前,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童童一方、对方船只各承担40%责任,公园方面承担20%责任。
事发时,童童爸正准备将船只停靠码头,童童妈抱着儿子坐在船左后侧,他的双手放置在妈妈背后。恰巧张某与李某驾驶的游船从湖中向童童乘坐船只的左后侧驶来,两船发生碰撞,童童右手当场被撞伤,中指被夹断脱落。
事发后,童童父母与张某、李某及公园方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代表童童诉至杨浦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万余元。经法院委托鉴定,童童受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驾船游玩应注意安全,避免碰撞发生。张某、李某驾驶的游船撞击童童爸所驾游船,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童童在两船碰撞时手指被轧伤的事实,可以认定当时童童的手放在船舷上,而童童父母对此未加注意并阻止,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公园方虽在售票处张贴“须知”,提示乘船游湖的注意事项,但未在湖面及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救助设施,也未安排安全巡逻艇及时提醒游客危险行为,而且事发后竟然对此一无所知,显然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童童方自行承担40%的责任,张某、李某负40%的责任,赔偿童童3.6万余元,公园承担20%责任,赔偿童童1.8万余元。(陈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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