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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彩票乌龙案”宣判 被告兑奖者返还8000元

2011年07月21日 18: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徐州7月21日电 (纵兆斌 孙冬花 汪洁)“我们的彩票中的是80000元,不是8000元。”徐州彩民李某和王某一直认为自己购买的彩票中了大奖。就是这张惹争议的彩票,让李某和王某坐在了被告席上,而原告张某说李某他们不仅没有中奖,还应该返还自己已经兑出的8000元。21日,记者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采访获悉,该院对这起彩票乌龙案进行宣判,判决李某和王某返还张某人民币8000元。

  原告张某在徐州经济开发区一市场内经营一家彩票销售点,李某和王某系同事,常到该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2010年12月20日晚6时许,李某、王某等人来到该彩票销售点,购买连号的彩票二张。该种类型彩票面值伍元,游戏规则为:彩票奖金分为八级,中奖金额分别为1级:80000元,2级:30000元;3级:5000元;4级:1000元;5级:100元;6级:20元;7级:10元;8级:5元。最高奖项为80000元。

  李某和王某他们购买的二张连号中国彩票,其中一张中奖5元,另一张由李某刮开后,看到与“中奖号码”相同的数字15下面的奖金是8000元,就喊“中了”,并将该彩票交给张某之妻任某(张某未在现场),任某收回该张彩票,交给李某现金8000元。

  随后,李某、王某得知该种类型彩票没有8000元的奖项,有80000元的奖项。当晚返回至该彩票销售点,双方均讲 “看错了”。任某交给李某和王某彩票一张,让二人察看、核对无误后签名。李某看了一下这张彩票,发现数字15的下面确实是80000元,认为就是自己的彩票,于是在该张彩票的背面“兑奖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处分别签具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由李某和王某共同向任某出具8000元收条一张。

  任某当场告知李某和王某此彩票并未中奖,要求二人返还人民币8000元。李某和王某拿起彩票再次察看,发现该张已经签了名的彩票未中奖后,李某认为自己中奖的彩票不是这一张,就将彩票从对折处撕成四片扔在地上。彩票点老板张某听到妻子任某讲述事情的经过后,2011年3月18日,将李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已经兑出的8000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原告之妻已向其作出明确提示,让其核对、察看的情况下,共同向原告出具收条,并由李某在彩票上签名,认可该张彩票,其民事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该张彩票确未中奖,二被告因原告之妻重大失误而取得人民币8000元,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和王某返还张某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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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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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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