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乌鲁木齐7月21日电(孙亭文 胡翔翔)记者从新疆气象局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新疆目前制定的第五部与《新疆气象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方阵。
新疆气象局局长张杰称,新疆地域辽阔,多山多盆地,随着气候变化加剧,新疆的各种气象灾害频发。在夏秋季节新疆大多数地区都属于雷电灾害的多发区,特别是奎玛流域、塔额盆地、阿克苏河、渭干河流域、伊犁河谷雷电灾害尤其频繁。尤其是伊犁州的昭苏县,其雷电日仅次于雷州半岛,在中国居第二位。
据悉,该《方法》是在原《防雷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8号令)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12号令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570号令)修改成稿。《办法》规定新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孙玉霞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灾害状况分析、重点防御区、防御措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等内容”。
“原《新疆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是在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在雷电灾害防御、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气候的变化的加剧,气象灾害发生频次以及灾害的影响程度的增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新《办法》强调,新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新《办法》规定,在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食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由县(市)以上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杰表示,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新疆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矿山、煤炭挖掘、化工企业等开发和电子信息系统在雷电灾害多发区的大量增加,使得近年来新疆雷电灾害呈多发、经济损失数额增大,人员伤亡数量上升的趋势。近年来,新疆因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一直居中国前十位左右。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2010年,新疆发生重大雷电灾害79起,因雷击造成37人死亡,28人受伤。仅2010年因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3200万元。
张杰还说,新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须以实施《办法》为契机,把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通过科学防御,依法管理,积极推进新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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