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张春江
中新社石家庄7月22日电 备受关注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沧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先后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沧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前,2010年9月,中纪委称“张春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礼金,生活腐化”,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开除党籍和公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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