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民庭成功调解一宗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案件人苏某某悉数归还代收他人赔偿款20多万元给被害人家属。
据了解,2010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符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死者苏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计生服务站处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和乘客芦某严重受伤,苏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昌江县交警大队及时对交通事故做认定并多次召集双方责任人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死者苏某的哥哥苏某某在交警人员的协调下,当时就与被告符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符某一次性赔偿死者的死亡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等费用205000元。协议签订后,符某如约履行赔偿义务,苏某某代收这批赔偿款后,未将此事告知遇害人苏某的法定继承人。为此,死者的四个孩子及其父母于2011年5月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符某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等费用608462.42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的审阅该案的相关材料,获悉苏某某已与符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符某已如约履行完毕。承办法官遂即拟定一份详细的调解方案并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和苏某某到庭协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关系,使苏某某明白了滞留遇害人赔偿款行为是不对的,并当场表示会尽快地把这笔赔偿款交还给死者苏某的孩子及父母。被告符某也对给苏某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表示除了原赔偿的205000元的赔偿款上,再多补15000元,原告也对被告表示谅解。
经过近两个多小时的调解,该案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审结,达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记者陈望 通讯员韩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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