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高院的终审判决到现在依然不被执行?”“为什么县政府三番五次更改自己确权的土地?”
10年的诉讼之路,让现年55岁的王新成心力交瘁。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因为千亩土地纠纷案,让原孔雀农场直属队职工王新成与69岁的尉犁县民政局退休干部陈其兴成了当地的名人。县信访部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该案是尉犁县多年遗留下来的最疑难的信访案件。
10年间,经由尉犁县法院、巴州中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数次判决裁决,下达了7份判决书,尉犁县政府两次进行土地确权又撤销之后,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起久拖不决的土地纠纷案背后,围绕农村土地权属的诸多争议浮出水面。
昔日亲戚为8万元转让费反目
官司要从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农经站拥有的1000亩国有开荒地说起。
1987年,尉犁县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土地开荒种植。王新成决定响应政府号召,开荒种地。
1995年10月25日,王新成与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农经站协商签订了在阿瓦提村英买里范围开垦荒地1000亩的土地开发合同。
合同提出,乡农经站投资11万元,由王新成开垦,种植期为15年。王新成表示,合同签订后,他分别于当年11月6日和次年1月先后收到农经站共计8万元的投资款。
1996年12月5日,已投入42万元开荒的王新成因病决定将土地转让给姐夫陈其兴,当日,两人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由陈其兴偿还全部债务、债权资金,并于次年底付给王新成8万元转包费。
据王新成回忆,陈在两人签字后,立即将一式两份的协议全部拿走。
矛盾始于1999年8月。王新成说,当时他的小女儿考取了内地一所大学,几年的疾病折磨让他无力支付学杂费,由于8万元转包费陈其兴迟迟未付,他就让女儿去陈家索要。
女儿哭着回家,说陈其兴不愿归还8万元。还捎回消息,陈已在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将千亩土地使用证办理到自己名下。
这让王新成很生气,他说:“拿走了我承包的土地,却不履行约定,还偷偷地把土地划归自己名下,陈其兴怎能如此绝情?”
“其实,如果陈其兴当时归还8万元转让费,我们就和解了,然而,他却始终不予偿还!”王新成决定维权,要回那千亩土地。
相关部门的土地归属认定前后矛盾
2000年12月5日,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王新成举报陈其兴违法侵占千亩土地的举报。
经调查,尉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陈其兴在办理82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隐瞒开荒的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行为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法规定,注销陈其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拿着这份尉土监字(2001)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新成信心满满地来到尉犁县政府,要求注销陈其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为自己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年后,尉犁县政府下发的决定书却让王新成很失望。
这份尉政行决字(2001)1号文件写明:经查,1995年,喀乡农经站与王新成签订的合同是陈其兴履行的,1996年12月,农经站与王新成签订转让合同,根据土地开发合同,原甲方代表农经站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同意陈其兴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陈其兴按两清要求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82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县政府研究,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两份告知前后矛盾,王新成决定起诉。
事后打官司调取相关文件资料时,王新成才知道其间发生了一些令他想不明白的事情。
尉犁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显示,2001年2月27日,该局领导和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王新成和陈其兴822亩争议土地归属问题,参加会议7人,有6人同意注销陈其兴的82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土地确权给王新成,唯独局长不同意。最终以该局长少数压倒多数的结果再次向尉犁县政府递交了报告。
更令王感到奇怪的是,尉犁县国土资源局还专门找了一家评估单位给该宗土地进行评估,总地价估值9.27万元。
高院推翻一审二审认定
了解案情后,王新成的代理律师信心满满地说:“这是典型的政府不作为,官司你赢定了!”
然而,一审,败诉;二审,败诉。
这起土地纠纷案,经尉犁县法院、巴州中院两次审理,均认定尉犁县政府为陈其兴颁发的82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
理由为:王新成与陈其兴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当时虽未经喀尔曲尕乡农经站同意而转让,但1998年10月1日,乡农经站与陈其兴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农经站同意将合法取得的1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其兴,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对王新成与陈其兴转让合同的一种追认,故两份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王新成不服,申请再审。
王拿出1995年至1997年间收获棉花款清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将我开垦的荒地使用权确定给陈其兴是违法的,我开荒种植期间投资了42万元,是土地的实际开垦者,应该依法由我经营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撤销发给陈其兴的土地使用权证。
再审查明:陈其兴在与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为1997年12月,而喀尔曲尕乡农经站与陈其兴达成转让协议的时间则是1998年12月,转让协议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整整一年后才签订的,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至此,争执三年的土地纠纷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2004)新行再字第3号判决书上有了眉目。
但截至目前,陈其兴依然认为自己是千亩土地的合法拥有者。
陈其兴指着与农经站签订的协议书对记者说:“我按协议规定缴纳了农经站投给王新成的共计11万贷款及利息(原款8万元),农经站同意我办理1000亩土地使用证,原发合同(即农经站与王新成最初签订合同)中止。”
“在办理土地证时,就已经与农经站有了口头协议,加上补签的两份转让协议可以证明土地属于我。”陈其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