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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首对重罪死缓犯根据情节危险性限制减刑

2011年07月27日 15: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长沙7月27日电(王力夫 胡淋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伟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长沙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告人吕伟龙吸食毒品“K粉”后经过其住处楼下的夜宵摊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走到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黄某身后,持匕首朝黄的颈部和背部捅刺,黄被刺后,用右手从颈前反过来按住被刺的颈背部,回头看见吕继续持匕首朝其捅刺,即起身往巷子内跑,吕则持匕首在后面追,黄后摔倒,吕继续朝黄的背部捅刺数刀,致黄当场死亡。

  当日凌晨45分许,吕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人员投案。经司法鉴定:吕伟龙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伟龙吸毒后持刀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吕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吕因吸毒而致精神障碍,虽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吕吸毒后追杀无辜他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应限制减刑。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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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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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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