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女友要买车,男方为其付款44900元,后来两人分手,为该款是否应当返还双方产生争议。男方二度向法院起诉,却两次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9月,当时还是热恋中的王某与袁某一起前往张家港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当天,王某从其银行卡上转账支付44900元至汽车公司,用于支付袁某购车的部分首付款,王某在汽车公司的格式“代付款证明”上填写了相关金额和姓名,承诺愿意为袁某代为付款。嗣后袁某办理了剩余购车手续并提走了所购车辆。
2011年1月,王某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借款449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付款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4月,王某再以返还垫付款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袁某则辩称双方当时系恋爱关系,该款是王某自愿代其支付的,属赠与性质,不应返还。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实属追偿垫付款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该44900元款项的性质。王某出具给汽车公司的“代付款证明”系应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用于说明王某付款与袁某购车两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王、袁二人之间的约定。
按常理,若该款属于借款或日后需要偿还的代为垫付,双方之间应办理相应书面凭证。结合当时双方存在恋爱事实,被告关于该款系原告赠与之说的抗辩较为可信。故法院一审再次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燕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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