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走失的5岁小女孩带回远离深圳近千公里的江西宜春数日,直至家属悬赏8万元寻人方才与家属联系,而在此期间“涉嫌拐带者”一直不曾报警,龙岗警方对其作出“涉嫌拐带儿童罪”刑拘。昨日,“涉嫌拐带者”陈某联系深圳各大媒体,出示警方开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以及《释放证明书》表示自己“很受伤”,称其带走女童只是为了“做好事”,并且要求媒体“澄清事实还我清白”。
“嫌疑人”释放后高呼“很受伤”
昨日下午,陈某某向记者出示了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和由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出示的《释放证明书》原件。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记者看到在此案中,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在《释放证明书》中,写有因“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
陈某某向媒体记者高呼,她带走小佳宜纯粹是为了做好事,却被警方当成嫌疑人刑拘,她感觉很受伤,要求媒体对此事予以澄清,还她清白。而陈某某的丈夫更是一再强调,他们一定要通过有关渠道,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警方: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不妥
据警方介绍,7月19日,失踪女童小佳宜被找到后,当日把女童带到江西的陈某某以涉嫌拐卖儿童刑事拘留,经法制、预审部门审查,发现陈某某得知失踪女童家人正在寻找走失孩子后,主动联系其家人,并将女童从江西送回深圳,在主观上没有拐卖的故意,因此于7月26日撤案,将陈某某释放。陈某某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将失踪女童从深圳带到江西,而不是主动报警将女童送到深圳当地派出所或政府部门,其行为极不妥当。
律师:报警并非公民法定义务
昨日下午,记者咨询了深圳金卓越律师事务所的甘永祥律师,甘律师介绍,目前警方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可能是在调查中考虑嫌疑人不具备主观故意。由于目前陈某某将小佳宜带回家后,没有寻找买家,也没有对小佳宜实施虐待行为,并在看到告示后,将小孩送回,所以无法认定此行为是拐卖行为。由于陈某某把小孩带到了江西,可以认定的是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管辖范围的行为。针对陈某某发现小佳宜后没有选择报警,甘律师认为,报警并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陈某某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寻找孩子的父母,虽然会造成父母找到孩子时间延后,但是很难认定为犯罪。
市民:会否给犯罪创造借口?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多名读者,不少读者在听完记者的介绍后,对此事表示了质疑。
如此处理会否让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家住益田花园的周女士表示,这件事让她十分疑惑,如果在路上捡回一个小孩,就可以抱回家,甚至带离深圳,最后看到有悬赏的寻人启事就把孩子带回就算无罪。这样一来,会否给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创造一个新的借口?
“嫌疑人”回应疑问
虽然陈某某一再强调她带走女童是“做好事”,遭遇刑拘是“受冤枉”,导致她名誉受损;虽然警方也已经认定她不构成犯罪释放,但针对这起事件,市民还是有很多疑问。面对这些疑问,陈某某分别予以回应。
陈某某告诉记者,7月15日下午5点多,她在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一小区附近,见到一名小女孩在哇哇大哭,于是她上前询问孩子怎么了。这个孩子说,自己找不到妈妈了,希望帮忙找妈妈。于是她帮孩子擦干眼泪,孩子就爬上了自己的自行车,并往龙岗中心医院方向指示,称自己家在这个方向。
“当天,我陪她找了两个多小时,一直没有找到,由于到了晚饭时间,我只得把她带回家。”陈某某说,由于7月16日当天一直在下雨,她见小佳宜与自己的两个女儿相处的很好,也没有哭闹。她一整天都没有出门,但是有告知附近店铺老板,如果有看到家长找小孩就马上通知自己。
陈某某说,7月16日晚上,她接到姐姐的电话称,自己的父亲病危,希望自己赶紧回家。于是她马上收拾东西,准备赶回江西宜春老家,考虑到把小佳宜托付给别人,自己不放心,她只得把小佳宜也一起带上回了老家。由于没有提前订票,一路上多次转车。
为何拣到走失女童不报警,也不寻求其他政府机关帮助,而是自行带在身边照顾,直至得知悬赏寻人之后才主动联系?针对这一疑问,陈某某介绍,她并不知道要向警方报警。
陈某某表示,自己十分冤枉,她只是把小孩“捡”回家,“带了几天”,之后也配合将小孩送回。由于此时她在看守所内呆了7天,现在警方又说她没有罪,此事对于她的身体和精神都是严重的损害。 (深圳商报 张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