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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反腐形势严峻 集权制致受贿多发

2011年07月30日 11: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 在招投标综合评标环节中,有太多人为因素介入的空间

  ● 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应由相对独立、权威机构承担

  7月25日至27日,全国部分省区市创新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座谈会召开。此次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就是针对由于体制、制度缺陷所导致的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等问题,研究应对之策。

  《法制日报》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项目法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彼此独立,但目前一些单位在招投标时都采取‘集权制’,加之缺乏必要的外部约束机制,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一名办案检察官说。

  一案牵出三窝案

  记者获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在查办某名牌大学房地产管理处综合科科长倪晓军受贿犯罪时,围绕招投标环节顺藤摸瓜,挖出潜藏在此案背后的3个窝案,分别涉及某名牌大学、丰台区花乡政府和中国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3个窝案共立案侦查行受贿、贪污犯罪19人,立案19件,共涉及15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检察机关立案的19件案件中,涉嫌受贿罪10件、贪污罪3件、行贿罪两件、单位行贿罪1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件、职务侵占罪1件。

  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案发集中在两个环节:一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环节,包括再建工程、装修工程、街道改造工程;二是原材料及采购的招投标环节,包括弱电材料、锁具等安防设备、工程布线等。

  从涉案人员的职务上看,3个窝案中的被告人职级都不高,但均掌管一定的审批权、决定权或人、财、物的分配权。在19名被告人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11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8人;职级最高的是副处级,为4人,正科级3人,还有科员级的工程师、技术员。

  案情曝五大贪贿手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要投标先投钱”已成为招投标参与者不言自明的“规则”。招投标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贪贿手段。

  这些贪贿手段被办案检察官归结如下:

  应招标不招标:即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取贿赂;

  标底提前“透风”:招标方与投标方暗中勾结,泄露标底,使投标人中标;

  大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人为照顾关系人,违背招投标法规定,将项目化整为零;

  标底看人定:招标方在制定标底时,将标准贴近关系人的产品技术参数,排斥竞争者;

  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意见,使投标人中标,从中收受贿赂。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具体介绍了对应上述特点的涉罪案情细节:

  某名牌大学毕业大厦需要粉刷内墙时,身为房管处副处长的杜嘉对房管处综合科科长倪晓军说:“这个工程不用经过招投标程序了,只要你的朋友报价最低就可以做,钱让别人挣也是挣,不如让你的朋友挣。”于是,倪晓军未经招投标程序,就把这一项目交给了一家没有资质的小装饰公司去做。

  某名牌大学准备对精仪系大楼进行装修改造,在发标前,参加了讨论标底会议的倪晓军将投资额度泄露给中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杨付勇,杨付勇最终得以中标。

  在某名牌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光华路校区1号楼装修改造项目评标后,倪晓军向身为评标委员的杜嘉打招呼,希望自己的朋友中标,杜嘉发表倾向性意见,使倪的朋友中标。

  在重点街道整治项目(花乡段)招投标中,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副乡长张景刚将北京利福源公司经理王忠礼介绍给该乡2008环境办主任郭淑平。郭淑平将工程分解成6个标段全部交给王忠礼施工,王忠礼让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公司将项目施工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他。之后,张景刚代表花乡人民政府分别在6份合同上签字。

  在中建中石化项目中,华星威尔公司的英格索兰牌电锁代理商陶成斌为了能确保其锁具中标,向中建公司中石化项目部经理李华远承诺,中标后给其好处费。于是,李华远在招标过程中,授意中石化项目部现场工程师郭伟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尽量贴近英格索兰牌电锁的技术参数,致使该锁具最终中标。

  “集权制”弊端突出

  据分析,除涉案人员个人贪欲、讲哥们儿义气等主观因素外,客观上因相关法律、招投标体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腐败多发的重要原因。

  一名检察官在分析“体制上的缺陷”时说,根据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实行“综合评标制度”,而综合评标制度的特点是先确定标底,再由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定各个投标方的资质和综合水平,“花落谁家”的决定权最终在招标单位。在上述这些环节中,有太多人为因素介入的空间,易受到腐败的侵害。

  另外,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单位虽设有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但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如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副乡长张景刚受贿,人事部门、纪检部门毫不知情,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时,他已被提拔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担任处长。上述情形被概括为“外部监管乏力”。

  检察官认为,评标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参与评标人员的素质高低,所以选派评标人员必须慎重。但在这3个窝案中,专家评委形同虚设,有的评标人被投标人收买,有的评标人对相关业务不甚了解,根本起不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如某名牌大学在精仪系楼再建工程招投标中,专家评委会委员只有3人,作为专家评委的杜嘉和倪晓军确定了项目的标底后,征求另一专家意见时,那位专家说:“我也不懂,你们两人看着定吧。”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腐败案频出,还与“集权制”有直接联系。所谓招投标“集权制”,特指一些单位在招投标时,采取由同一个部门甚至同一人负责招投标工作和施工管理工作,其权力掌控在同一个部门甚至同一人手中,当部门或个人在具体运作过程的各个关口缺乏制约与外部监督时,极易酿成涉罪腐败行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检察官举例说,某部委新办公楼信息化建设项目被委派给一名副处长负责,这名副处长不仅负责合同签订之前的技术沟通、合同确认、货物验收、技术调试,还全权负责现场监督、付款等工作。如此过于集中的权力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给其受贿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需建综合监管体系

  如何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腐败?

  “改变目前的综合评标法,实行最低中标法。”这是检察机关根据办案实践提出的一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的一名检察官解释说,招投标过程可以不设标底,无需保密,也不需要专家委员会来评标,出价最低的人就可以中标,这样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为了避免投标人恶意低价承揽工程,还要辅之以“工程质量担保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并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这被认为可以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如何避免外界对评委的干扰和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成为办案检察官思考预防犯罪的要点。检察官对此提出的建议是,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行临时确定评委、统一接送、隔离评标;加大对评委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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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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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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