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拒付大学学费20岁女儿状告父亲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女孩已成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为父亲拒绝支付自己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在广州读大学的韶关籍女孩小丽将父亲告上了法庭,不料败诉。还有一个月又要开学了,母女俩为凑齐1.4万元的学费不得不四处打工。
父女情因学费而割裂
今年20岁的小丽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2005年4月7日,小丽的父母离婚了。离婚时,母亲阿英将女儿小丽留给了她的父亲,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能有好的教育和生活。
在阿英出示的离婚协议书上这样写道:由于女方没有经济来源,为了给孩子今后的读书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女孩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负责抚养孩子的一切费用,家里的一切财产归于男方。
2010年,小丽高考被广州工商技术学院录取。可是父亲阿文和后妈却表示反对。“他们坚持要我去读技校,或者出去打工,说家里没钱,读不起大学。”小丽说。
去年8月26日,离学校规定的最后缴费期限只剩下2天,可是1.4万元的学费依然没有着落。在多次争吵之后,小丽的父亲最终同意承担8000元,剩下的由小丽的母亲负担。身无分文的阿英借了8000元给小丽作学费和生活费用。
后来,小丽的父亲要求自己和前妻各付一半小丽的学费,其他费用两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如果前妻拒绝签字,他将有权终止小丽的学业。
小丽的妈妈认为这样的要求不符合离婚协议内容,于是与女儿一起将小丽父亲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小丽父亲支付小丽的学费和生活费。
女孩诉讼请求被驳回
不久,当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小丽的父亲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65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小丽每学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一审宣判后,小丽的父亲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指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但小丽已经成年,且大学、读研、考博、出国都属于深造,孩子享受了这样的权利的话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学杂费”。(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记者卜瑜 通讯员刘志军、刘新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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