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中拓大部分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但裁决的结果却出乎工人们的意料,大部分要求被驳回
○仲裁认为,工人平均工资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已足额包含加班工资
○大量的社保案件得不到司法受理,农民工在社保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关专家表示,该案有望成为国内适用《社会保险法》新规的首例社保争议大案
“每月至少工作28天,每天工作近12个小时,却没有任何加班费,从去年开始工厂再也不给购买社保。”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的工人王小新说,工人们已无法再忍让下去了——— 今年4月,一场集体劳动争议维权行动开始了。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该厂工人上班时间为早8点到晚8点,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效益、加班工资等组成,但工人们的工资条显示,加班工资一栏只有每月两天休息日的金额。而自去年7月后工厂确实没有为员工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工人们称,如此推算下去,工厂所欠加班费以及其他欠款近700万元。
工人投诉 每日做工12小时无加班费
厂方回应,工人们的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加班效益当中,工资条出现加班工资一栏是因为“仿照周边厂制作的,这一栏是多余的”
公开资料显示,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金268万元,位于广东清远清城区大有工业园,主营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工人王小新2006年进入该工厂,最开始工厂还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工伤保险。“但2009年后再没有续签,社保也在去年中断了。”他告诉记者,最让他接受不了的是每天超强度地工作,但没有任何加班费。
王小新和中拓染整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显示,工厂劳动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制,根据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计发效益工资,每月休息两天。“没有节假日,休息的两天也经常加班。”多名工人也证实,他们每天工作近12个小时,连午、晚餐的时间都被挤压。王小新说,“每天都要把饭打到生产线边上吃,边吃边干。”
工人余一竹向南方日报记者展示了他去年下半年的工资条。以去年9月为例,他出勤30天,基本工资是810元,加班效益是810元,加班天数一栏显示为2天,加班工资是102元。而该厂100多名工人每天8小时外的时间均不计入加班工资统计范围。
工人们统计,如果把所有工人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和其他欠款加起来,数额高达6975010元。但工厂方回应称,工人们的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加班效益当中,至于工资条出现加班工资一栏是因为“仿照周边厂制作的,这一栏是多余的”。
这种说法没有得到工人们的认同。王小新说,加班效益和基本工资数额完全相等,而且每个月固定保持不变,应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加班是浮动的,与效益无关。
劳动仲裁 工人大部分要求被驳回
驳回意见称,根据清城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被诉人实际支付给申诉人的工资已足额包含加班工资
余一竹说,正是因为单位劳动违法的情形越来越严重,对工人的劳动保障越来越退步,今年4月名工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中拓大部分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但裁决的结果却出乎工人们的意料。比如王小新的5个要求就被全部驳回。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城劳仲裁非终字〔2011〕63号”的驳回意见称,王小新的月平均工资是2429元,根据清城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被诉人实际支付给申诉人的工资已足额包含加班工资。
“这种说法很荒唐,清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难道只要超过了850就可以不发加班工资了吗?”该案的代理律师刘健一说。
对于工人补缴社保的请求,劳动仲裁也没有同意,“城劳仲裁非终字〔2011〕63号”显示的理由是,“因追究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此项请求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而中拓公司也不承认在为员工购买社保上出现了问题。一名公司代表承认,2010年7月前,工厂为工人只参保了工伤保险,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为部分工人参保了生育保险,从没有买过养老保险,“但这符合清远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我们没有错”。
记者查阅了工厂方提到的“有关规定”。这是2003年清远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大有工业园享受清发〔2003〕4号文优惠政策的批复”。批复指出,市政府同意该工业园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规定》中第七项优惠政策是“新办企业投保实行分不到位的办法,企业投产的头5年只投工伤保险,不强制参加其他险种,5年后逐步纳入养老保险。”
“这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的优惠政策,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这样的地方规定明显是违法的。”著名劳动法专家、广东省胜伦律所主任肖胜方告诉记者。
6月14日,因不满仲裁结果,工人们情绪激愤,集体到相关部门信访,要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最终在律师的劝说下,他们还是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有79人最终向清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如左上图,赵洪杰摄)。
“单位天天都在鼓动我们撤诉,如果撤诉就给2000元的补偿,但还是有51人坚持打官司,维权到底。”余一竹说,案件在本月底将在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么多人集体诉讼还是比较少见的,尤其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更加引人注目。”肖胜方表示。
司法救济 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困难
《社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不排除受案法院仍有可能选择当地依据以前法律作出的一些有争议的指导意见
“追讨加班费在金融危机后变得愈发困难,不仅困扰着广东农民工,也是全国较为普遍的问题。”长年专业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肖胜方认为此案带有普遍性,折射出目前农民工维权时的司法救济之难。
王小新向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追讨高达20多万元的加班费,但仲裁结果认为其效益工资就是加班工资,而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他的2429元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足额包含加班工资了。
“这是典型的金融危机时的错误做法。”肖胜方解释说,当时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很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核算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层层打了折扣,但这种不以实际收入为基础的核算方式被很多地方政府延续下来,这就导致了发生劳动争议时政府会偏向资方而不利于劳工维权。
最令代理广东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们担忧的是,大量的社保案件得不到司法系统的受理,这让维权的农民工在社保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肖胜方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对于社会保险争议,近些年来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基本不予受理。正如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社保问题不属劳动争议范围等理由驳回了农民工的全部请求。
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这是更加积极的司法实践,因为农民工行政救济维权往往比较困难,这部法律强调了司法救济的重要补充作用,总不能让农民工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都行不通吧。”肖胜方说。
刘健一指出,对于此案,因为《社会保险法》刚刚施行,针对《社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各地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也基本未出台,不排除受案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仍有可能选择当地依据以前法律作出的一些有争议的指导意见,如果这样对剩下的51名农民工就会不利。
这些工人的司法救济之路何去何从令人期待,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南方日报记者 赵洪杰 发自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