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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3岁女友相恋1月发生6次性行为 被判强奸

2011年08月04日 10:39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6岁的阿兵(化名),打工时带了个13岁的女徒弟小肖,相恋仅1个月,阿兵将其强奸。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厂打工时,两人住进“夫妻宿舍”,阿兵又先后两次强奸小肖。

  前后共发生6次性行为,小肖承认两次是自愿。但惠安法院审理认为,阿兵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不论自愿与否,均属强奸。

  事件

  打工相恋仅一月 他强奸13岁女友

  去年2月,贵州少年阿兵在浙江诸暨市一家包纱厂打工,被车间主任安排了一个徒弟,13岁的湖南少女小肖。

  两人很快相恋。3月下旬某晚,阿兵敲开小肖的宿舍门,进门后将她按倒在床,不顾哀求,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阿兵要求小肖同自己一同前往泉州打工,并威胁如拒绝便要砍人。

  去年10月,两人来到泉州台商投资区一轻工厂。当晚,阿兵便向工厂的宿舍管理员要了一间“夫妻宿舍”,再次强行与小肖发生性关系。一次,阿兵强行与小肖发生性关系后,两人起了争执。次日,小肖报警,民警将阿兵抓获。

  之后在警方询问中,小肖承认其中2次为自愿。

  今年5月,惠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阿兵辩称自己对小肖的实际年龄并不清楚,法院不予采信,随后以强奸罪处5年有期徒刑。阿兵仍以事发时不知小肖实际年龄为由,向泉州中院上诉。

  法院根据阿兵在接受警方问询时的笔录等人的证言,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该案于8月2日生效。

  法院

  明知女方未满14岁 无论自愿都算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先后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而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应从重处罚;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最终作出这一判决。

  此外,尽管小肖称有几次是自愿的,但法院还是认定前后发生的6次性行为都属强奸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只要男方明知对方属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可认定为强奸。 (海峡都市报 涂传之 洪银玲 邱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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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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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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