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烟草广告的“擦边球”
打开电视,可以看到红塔集团“山高人为峰”的广告;打开网络,在上海烟草集团的网站上就可以看到“爱我中华”的广告;你去机场,可以看到帝豪卷烟“大爱无疆”的广告;驾车行驶在高速路上,“大成玉溪”之类的户外广告牌比比皆是……这些或明或暗的烟草广告,已经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而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等措施,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了庄严承诺,烟草企业却使出各种伎俩打“擦边球”,与法律法规玩起了“攻防战”。
“攻”:
烟草广告“曲线突围”
我国现行《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然而,在广告宣传上,不少烟草品牌都称得上是“曲线突围”的高手,通过冠名举办赛事、出资举办活动,以及赞助公益事业,进行企业形象宣传。从“利群”的“永远利于群众”、“让心灵去旅行”,“芙蓉王”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白沙”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到“黄山”的“一品黄山,天高云淡”,这些烟草广告“气势磅礴”,影响力广泛。而对于当前出现的这些变相烟草广告,工商部门在监督尺度上尚难严格把握。
“烟草企业打擦边球的宣传非常普遍。”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魏燕芳称,“一些企业除了生产烟草,可能还生产服装等其他产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为文化传播公司、实业公司,我们不能因为其生产烟草产品而禁止它为其他产品或以其他名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杨功焕也指出,目前,媒体上的烟草广告没有全面消除,烟草企业的户外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大量间接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形式花样百出。
扩展平台进行促销之外,随着烟草危害健康的科学事实越来越多地被公众认同,烟草行业为了降低吸烟的危害性对其冲击,还通过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迷惑消费者,如“低焦油”、“舒喉烟”、“中草药配方烟”等,宣称自己关注吸烟者的健康。
这些特点也反映到了烟盒的设计与包装上,而且与很多国家使用大尺寸(指恶心图形占整个烟草包装的50%以上)的图形健康警示相比,精致典雅的包装设计使得我国的烟草警示多年来一直没有太大进展。
更令人担忧的是,烟草广告越来越注重对于青少年的粘性。中国疾控中心一项在杭州、太原和贵阳三个城市进行的在校中学生调查显示,受调查的青少年暴露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中的比率为88.9%,是成人的三倍以上。“这提示青少年可能会比成人更容易地注意到身边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研究员肖琳说。
“防”:
控烟广告法规滞后乏力
烟草广告打擦边球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内对烟草广告进行监管的法律和法规缺位,成为了各烟草厂商打擦边球的密集切入点。按照我国目前的《广告法》规定,烟草广告禁止发布的范围仅限于5类媒介: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禁设广告的范围仅限于4类公共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
而被《公约》明确禁止的其他的广告形式在我国都是合法的,比如,向消费者赠送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邮寄宣传册、宣传页等。
“尴尬在于,国内相关政策与框架公约的要求差距巨大,给这些广告留下栖身空间。”肖琳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既未禁止户外烟草广告,对间接广告也无明确定义,且未涉及促销和赞助,对销售烟草的商店内的烟草广告更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也未在禁止烟草广告之列。
“禁止范围有限导致了现在我国各种变相、隐性烟草广告的泛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说,《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他看来,“心有白沙,我心飞翔”、“山高人为峰”等广为传播的隐性广告都是变相烟草广告泛滥的体现。
原本按照《公约》要求,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但是到目前为止,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仍然困难重重。
据了解,为了向《公约》的要求看齐,正在酝酿修订的《广告法》拟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范围扩大,互联网、图书及音像制品等都将纳入禁止之列。
“战”:
从广泛禁止到全面禁止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已经给国人造成了巨大的疾病负担。从2005年开始,每年我国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已达120万,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媒介融合时代,烟草广告的多样化传播方式无疑是在“推波助澜”。
针对目前中国烟草广告立法滞后的现状,王青斌建议,《广告法》修改中可用概括的形式禁止烟草广告,如在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广告。”
而以概括形式禁止烟草广告,首先要对《公约》的解释进行统一。杨功焕指出,《公约》规定对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禁止应当是“comprehensive”,这个词的直接意思是“全面的”,而《公约》中文版将其翻译为了“广泛的”。
在目前“广泛禁止”的情况下,“烟草助你成才”、“上海红双喜,幸福永相随”等烟草广告“广泛开花”。如果法律“禁令”由“广泛”走向“全面”,各烟草企业打擦边球就没有了法律依据,烟草广告的扩张无疑将得到遏制。
在明确总要求的同时,王青斌还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可以以规章的形式细化烟草广告的认定标准及形式等,将“发布、设置、派发、赠送、投放等”均作为烟草广告的形式。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的处罚措施也不可或缺。我国《广告法》第42条规定,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与烟草广告传播的影响力和危害性相比,当前规定的罚款力度对于实力雄厚的烟草企业而言,显得无关痛痒。
对此,王青斌认为,应设置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下限规定,很容易让烟草企业规避处罚,应设置一个最低罚款数额,并将‘可以并处’改为‘并处’,明确执法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实习记者 刘 伟 易凡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