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组织偷越国境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周某等四名被告二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前,在福建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周某与朱某、易某合谋组织越南人偷渡到中国工厂务工,以赚取偷渡费和工厂给的提成。由周某负责从工厂获取有关偷渡的费用,安排越南人从中国东兴乘车到江苏的工厂工作;朱某、易某负责组织越南人偷渡到中国东兴;越南籍被告人许某则在易某的安排下在越南组织越南人偷渡过境,易某则在东兴接偷渡人员到住处。从2009年年底至2010年3月,周某等人通过到越南农村或托人散布不用办证就能到中国打工的消息,共组织了170余名越南人偷越国(边)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四人违反我国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组织多名越南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张柏信 吴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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