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起泯灭人性的事件都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和对生命缺乏天然的尊重比起来,制度性的反省或许更重要。
这已不仅是触目惊心,而是令人发指。河北省安国市中医院出诊救治一名被车撞伤的智障流浪女,进行简单包扎后将其丢弃至邻县境内树林,该女子第二日被发现死亡。据该医院解释,值班副院长在询问流浪女病情后,顾及医院利益及病人实际情况,才决定将其“送”至邻县博野境内。
多么温情脉脉的“送至邻县”,它不由促人想起类似的痛苦事例:为了迎接上级的卫生检查,或者将辖区内的乞丐“遣送”走;或者命令当地公安部门把流浪者“处理”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冷血举动:本更应为弱势者疗伤的职能部门却对他们背过身去,甚至施以暴力;那些“职务行为”下的个体也丧失了最基本的悲悯与人性,成为执行指令的机器。于是,冷漠在不断地制造悲剧。
把贫穷当作累赘,这是一种人性之罪,也是不得不接受的沉重现实。不过,智障流浪女之死,关键并不在这里。假如不是智障女,而是另一个“穷人”,在无法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安国市中医院会对他进行救治吗?答案多半否定。智障女的死之所以愈加让人意气难平,只不过是因为她以卑微的身份符号,以及自己的无辜之死,放大了这种贫困者的命运。正因为如此,与其说智障女死于群体性的冷漠,倒不如说她首先死于医疗救治的“潜规则”。
于智障流浪女之死,这种“潜规则”主要表现在“院前急救”的执行难。尽管根据相关法规,病人送医,医院不得坐视不救,但在现实中,院前急救仍未成为一个公益性的公共服务领域。一方面,大多数院前急救的费用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追责无力,所以院前急救并不能被“无条件地执行”,常常在费用面前止步。
一个规则要有效,且让人自觉地执行,首先它自身必须是明朗而理性的。否则,职业行为与个人道德必将冲击最底线的正义。回到智障女事件,我们会发现,类似的“潜规则”不独在医疗救治上。作为智障的流浪女,她为什么没有被精神病医院收治?或者得到基本的社会救助?类似的缺失,让她不得不流浪在街头,遭遇并不该发生的车祸。对智障者和流浪者漠视,往往是无人问责的。所以,它们的执行也更多停留在良心的层面。
任何一起泯灭人性的事件都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和对生命缺乏天然的尊重比起来,制度性的反省或许更重要。对于“送至邻县”、“遣送”、“处理”恶劣事件一再发生,最应当的是拷问医疗与救助体制,只要体制不改,更多的“被抛弃者”将难以杜绝。
□王聃(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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