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被拆迁9年后,原户主高某的儿子肖某申请廉租房时却被告知无资格,原来当年有一位姓郭的女士冒用其妻子名义购买了安置房。高某及肖某遂将郭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这份“冒名”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今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一审判决被告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中填写有原告高某、肖某姓名的条款无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原告肖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廉租房时,被告知其在2002年时已经享受了安置房的优惠政策,根据政策不能再享受廉租房政策。而肖先生从来没有买过安置房,仅在2002年自家房屋拆迁时获得过16万余元的货币补偿。 他调取了当年的安置合同后发现,原来有一位姓郭的女士冒充自己的妻子,利用其安置房名额与开发商新永安分公司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书,并购买了一套面积为68.29平方米的房屋。
肖先生遂和母亲高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就地安置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肖先生出示了一份“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上面写明购房人是郭某,郭某是肖某的“妻子”,还有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女儿肖静”。而肖某本人已离异,既无妻子也无女儿。
被告郭某是一名中学女教师,在法庭上称,她当年是通过街头的卖房小广告与拆迁公司取得联系,商议按照每平方米5500元、总价38万元购买安置房,并在一份空白买卖协议上签的字,其中冒用肖先生妻子等内容都不是她写的。
而开发商新永安公司答辩称,安置房转到被告郭某的手里,均是拆迁中介公司运作的,他们并不知情,目前这家拆迁公司已经找不到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当年承租并居住于东城区朝内南小街的3间房屋,在危旧房改造时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并领取了拆迁安置款,后将房屋腾空交付拆迁公司进行了拆迁,其行为已经表明其放弃了就地安置,故原告高某以其未得到拆迁安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肖某不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及产权人,其拆迁安置问题应随高某一并解决,但二被告签订的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中又将高某及肖某作为安置人,同时将肖某作为郭某之夫填写显然错误,故二被告签订的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中填写有高某及肖某姓名的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中填写有高某、肖某姓名的条款无效,驳回原告高某、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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