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原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主任符西强涉嫌实施合同诈骗14.5万元,被万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符西强逃亡。尽管涉嫌犯罪,逃亡两年,符西强却一直领着工资,为名副其实的“带薪逃亡”。( 深圳卫视8月6日《正午30分》)
对此,万宁市商务局一官员表示,公安部门并未通知他们符西强已涉嫌犯罪被批捕,他们毫不知情,所以工资照发不误。检察机关则认为,他们只负责批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告知单位这事,应由公安机关承办。而公安机关却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要进行告知。看来,“带薪逃亡”,要怪就怪符西强不该逃跑了!
其实,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主动问一下公安机构有没有向符西强所在单位通报。公安机关明知犯罪嫌疑人潜逃,为什么非要死搬法条,逮不着人就不通报呢?而符西强的主管单位凭啥非要有公安机关的一纸通知才进行处理呢?就算对符西强被批捕不知情,可人已脱岗数年,为啥还要照发工资?
显然,符西强“带薪逃亡”,司法机关、主管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失必须要追究。不仅如此,还要深挖一下,查一查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是不是与符西强曾有联系,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其一马。要不然,“带薪逃亡”这么荒唐的事怎么可能上演?当然,别忘了针对《刑事诉讼法》出现的所谓“漏洞”,应对公安机关明确要求,今后凡畏罪潜逃者,要在限定期限内告知其所在单位,以把某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彻底堵死。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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