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8月8日电 (记者 杨洋)涉案近5亿元人民币的云南“金座”非法集资大案尘埃落定。8日下午,云南省高级法院向各在押被告人进行了终审宣判:两主犯包崇华、陈文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公诉材料显示,2005年10月,包崇华在申请设立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5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8月17日,包崇华伙同陈文跃及崔晓红,以金座公司发展“三农”建设为幌子,编造事实和信息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通过设立在昆明的各个管理处,诱使不特定社会公众向金座公司“投资”。非法吸纳21256人次资金共计4.86亿元,至今吸纳资金本金3亿多元尚未返还。2009年7月,上诉人包崇华指使原审被告人崔晓红、包广雄,将金座公司应依法保存的部分合同和收款收据予以销毁,情节严重。
2011年5月26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在此间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包崇华、公司总经理陈文跃在内的45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4项罪名获刑。法院据此判处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崔晓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余40余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款。各被告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审理确认,上诉人包崇华、陈文跃虚构和夸大事实,共谋、策划并组织了向社会公众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在骗得资金后,将大量资金占为己有供个人支配或消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已骗得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2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两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定罪不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犯罪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各被告人予以分别依法判处,所处刑罚与各人所犯罪行相当,各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云南省高院作出如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审刑事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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