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河南省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的情妇,张小华的“特定关系人”身份能否成立?一审宣判后,张小华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制日报》8月5日)
很多人都把情妇看作是贪官贪污的导火线,此观点不一定准确,但贪官养情人需要强大的经济作后盾是被很多案例证明了的事实。朱广平任市长时,南阳的交通、工农业、城建和治安环境等诸多方面都有质的变化,至今一些群众还常说起朱广平的业绩。但是,为了博取情妇张小华的欢心,满足情妇张小华的“欲望”,朱广平“大慷国家之慨”,不断的索贿、受贿。同时,张小华还假借朱广平的领导身份私下谋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张小华傍着朱广平谋利益,特定关系人身份岂能质疑,岂能无罪?
诚然,政府官员养情妇并不等于犯罪。但是,道德与贪腐、罪与非罪的界线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的情妇张小华受贿99万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我们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像张小华这样的“特定关系人”受到法律的惩处。笔者提醒,包括贪官情妇在内的沉睡在“发财梦”的“特定关系人”们,该醒矣!(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史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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