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缺位
除了有效执行体制的乏力,问责机制缺失同样是政务公开制度推行以来效果甚微,因而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周汉华认为,“问责机制缺失,是政务公开制度没有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莫纪宏则直接向《中国新闻周刊》发问:“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我们问责谁?如何问责?”
莫纪宏认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有效的问责规定,有些在法律程序上规定后,在执行层面却以保密理由搪塞,导致很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也没有问责。“目前的机制还是行政机关说了算,权力不受监督,因此,法律之外的权力比法律更有效”。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胡舒立撰文认为,某些部门被公众称为“某老大”或“某老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是谦恭的,而是傲慢的;不是亲切的,而是苛峻的;不是公开透明的,而是暗箱操作的。这种不良政声“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往往会掀起舆论巨浪,政府公信力饱受质疑,社会稳定遭到破坏,令政府孜孜营造的良治形象蒙尘”。
福山在上述演讲中认为,政治问责制其实是“政府必须感到有一种责任,对这个社会的公民拥有责任,它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而问责制实际总是跟民主制和自由选举联系在一起的。
《意见》没有就问责予以专章或专节规定,不过在最后一条强调,要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
另外,与以往相较,《意见》尤其加大了公众参与的分量,专门在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中明确要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并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
胡舒立认为,这些要求一旦能够被具体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化水平将有效提升,并有望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的起点。 ★本刊记者/赵杰 文/彭紫微(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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