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制定新标准
“7月27日晚9时许,正在温州负责善后处置的吕祖善省长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打来电话,称温家宝总理第二天要飞抵温州,视察事故现场,要求我们高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研究,提出事故赔偿标准的司法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放下电话,齐奇院长连夜召集有关法庭、部门负责人研究论证。
在分析了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可赔偿17.2万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赔偿约60万元等标准存在的不足后,浙江省高院参与研究的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允许受害人方选择适用侵权法请求赔偿;考虑到死者的被扶养人情况各异、具有不确定性,为有利于做好受害人方工作,可参考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最后决定建议,依法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约60万元,另行给付各类抚慰金、帮扶金等(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约30万元,共计约90万元。
时间已临近子夜,为慎重起见,齐奇与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研究后,将上述建议连夜传真给尚在等待的省长吕祖善。
7月28日下午,陪温家宝总理实地视察之后,吕祖善在温州再次主持召开“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会议,研究善后理赔等工作。铁道部方面仍认为应依据“条例”标准赔偿,专程从杭州赶赴温州参加会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等人,则以昨夜传真过去的方案为基础,提出了新的理赔建议。吕祖善对新方案表示赞同,认为既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要求“以人为本”处理事故的指示精神,又依据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参照了其他重大事故处理经验。之后,铁道部也表示赞成,总指挥部一致同意采纳该方案理赔。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理赔方案,以侵权责任法为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金额91.5万元。
91.5万元赔偿依据何在
浙江省高院建议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8月12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详细解读。
许惠春说,一方面,本次事故属于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因此,如对其善后处理适用该“条例”,包括实行限额赔偿,是有一定依据的。
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当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且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其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指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该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中的“法律”,一般也应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非多年来涉及各行业的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考虑到2007年以来物价变化等因素,我们认为,“7·23”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理由,相对而言更为充分,也比较有利于妥善、及时处理本次特大事故,有利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