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其关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文始终引起民间热议。网上有人称,其“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为此,记者专门咨询了长期从事离婚诉讼代理的击水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齐跃。她认为,在“男方买房”前提下,部分群众对女方权益缺失产生了误读,司法实践中,《婚姻法解释(三)》仍给予了女性在权益上的很大保护。
单方买房:不妨碍“意思自治”
《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女性在看到此种解释后都认为,该解释对于女性不公平。因为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房产都是由男方购买,这样一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对此,齐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
“假如双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处分财产时就会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所以才会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齐律师指出,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文都明确了双方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同时,《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齐律师表示,法律所确保的只是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问题就在于,许多中国人在结婚时不好意思谈权利,也不好意思签订协议、做公证,为将来的财产分配埋下了隐患。”齐律师认为,这次的司法解释也是一个契机,让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前好好审慎自己的权利,签订契约。只要双方注意,约定的形式一定要保证是书面明确约定,且关于房产的约定一定要到公证处公证,就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共同还贷:可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除由单方“全权负责”买房外,生活中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夫妻中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供房。齐律师认为,未支付首付款但参与还贷的一方大可不必担心离婚时分不到房产。因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均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且补偿的款项不会只是对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的还贷款,还有该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
《婚姻法》:一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除可能被部分女性“误读”的相关条文外,事实上《婚姻法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反而着重明确并保护了妇女权益。“例如第9条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对女性的生育权给予了更大的自由。”
齐律师认为,《婚姻法》事实上一直在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在《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中,部分条款也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齐律师解释说,按照《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而“适当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所有权。
齐律师建议广大女性朋友,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或者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那么女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在财产分割时要求男方进行帮助。帮助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钱,还可以要求对男方名下的房屋继续居住。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