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荥阳8月15日电(吴扬 关艳辉)河南荥阳两男子张某和汪某冒充人民警察去当地按摩店扫黄,并借机向店主索要钱财,不料被店主认出,两男子仓惶逃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天上午荥阳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两男子有期徒刑。
据调查,2010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荥阳市的张某、汪某两个年轻农民预谋后,以查处容留妇女卖淫进行处罚为由骗取他人钱物。当晚张某携带一副手铐,乘坐被告人汪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冒充人民警察,深夜在市区偏僻的街道寻找目标。他们第一站先蹿到荥阳市万山南路一小区理发店骗钱时,不料被店主认出,他们只好罢手。
十多分钟后二人又窜到荥阳市成皋北路一按摩店内,张某手里拿着一副手铐说他们是公安局扫黄的,并以赵某某容留妇女卖淫为由需处罚,要将其铐起来带到公安局去。这时汪却装出一副慈善的样子说:让他拿五千元罚款算啦!否则不能营业。后因赵某某识破二被告人的诈骗意图要报案,张、汪二人才仓惶而逃。
据了解,此案两被告人张某、汪某均系累犯:
张某,男,1976年出生,荥阳市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汪某,男,1978年出生,荥阳市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汪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汪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汪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