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则司法类消息,令人一喜一忧——
一是最高法发文通告,规定各级法院应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得推诿,而且加重了被告方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法院开阀纳诉,算是补全了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的空白,应是一喜。二是黑龙江多起民告官类诉讼案被不予立案,而拒不立案的依据是“内部规定”。司法部门这般拒绝司法审查权,令人忧虑。
关于信息公开案,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法早已存在,缺的就是一个“诉权”。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要求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但也保留了太多可不公开的情形,而理由一般都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现在好了,最高法的通知,就是剑指这类“不能碰”的信息,要求行政部门不能简单一句“国家利益”就敷衍搪塞申请人,而须到法庭举证证明。
不过,最高法的通告看似突破,却只解决了“诉权”问题,并不能保证这种程序权利最后会换来所期望的实体权。
之所以不能消除这类疑惑,则是缘于黑龙江的“不予立案”的新闻。翻开2009年最高法《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可见如下文字:“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黑龙江尚志市法院应该知悉2009年最高法这个规定,但他们更加乐意倾向于使用省高院一份“内部征求意见”,并把“内部征求意见”视为“内部规定”,挑战最高法的“意见”。
这说明,“民告官难”问题不止是法院内部命题。所谓“民告官难”,难在得不到立案受理的“难告”、法庭上败诉的“难赢”以及即便告赢了也得不到救济的“难执行”。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财政人事上的密切关系,这个关系的存在,总会使法院有种应力,会选择性地站在地方政府一边。要么在诉讼初期就以不立案击退挑战当地政府权威的申请人,要么在诉讼过程中以偏袒地方政府部门的方式,直接扼杀申请人对法院主持公道的厚望,要么就不予执行或执行不下来。一个统计数据表明,从1990年至2008年共19年,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只受理了7万件行政案件,而民事案件则有500万件,比例畸轻;且在受理的7万件案件中,最后胜诉的又不到七分之一。
要彻底斩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缠绵”并不现实,但一个外围纠偏机制可以最大限度上遏制行政权的专横与司法权的不作为。譬如法院拒不立案应受理的行政案件,或枉法偏袒地方行政部门时,法官自律组织可以介入,以“谴责”等处罚方式警示当事法官,地方人大及政协及社群代表,也可以组成委员会,启动对法官弹劾程序。同样,当行政部门拒不执行时,也可以通过同样外围纠偏机制,干预和监督行政权的越界。(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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