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最大的亮点是,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可起诉至法院。这部规定共有13个条文,明确了5类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
3年前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时,人们对这一规定赋予的期望是——以司法倒逼行政信息公开。但3年过去了,有目共睹的是,信息公开依然步履蹒跚,民众屡屡想以一己之力去撞开政府信息的“玻璃门”,却总被撞得满头是包。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要么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要么避重就轻,把该公开的、民众最关切的信息“藏于深闺”;要么就干脆不公开,滥用“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原因在于,“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司法不能有效对政府信息公开履行监督职能的时候,公众的知情权就会被置于一种若有若无的状态——政府部门认可你就有,政府部门不同意你则无,公开与否的关键又回到了本应承担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身上。
诚然,新规的出台将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对公民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回复有很大的积极影响,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也会有质的提升,这些都是不容否认的。但是,促进信息公开的司法力量到底有多大,最终还是取决于司法采取一个怎样的态度,有意回避抑或迎难而上?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法院曾于2009年11月向全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一年后,2010年12月13日,这部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但在相隔长达8个月之后,在该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实施的当天,即2011年8月13日,才对外公布。一个司法解释花了3年才出鞘,司法推动信息公开的步伐本身就是缓慢的。
但是,推动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显然开弓没有回头箭。7月28日,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现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面对众多中外记者说:“这起事故是否处理得好,就看是否给出了真相。调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公布。”8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再次力推政务公开,这也是对彻查动车追尾事故最好的敦促。信息公开,最关键的还在于观念的改变。信息公开诚然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不是哪一方、哪一个部门一厢情愿地努力就能改变的,但是司法态度的强硬、司法解释的到位、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设置、司法判决毫不含糊的结论,可以成为替民众“撑腰”的有力后盾,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行政部门观念上的转变,不会再为利益、为权力而拒绝公开。说到底,公开动力是要培养的,除了规定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更要切实监督信息公开的存在与否。司法如果能真正做到切实监督,能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为民说话、为民撑腰,那么,对于信息公开的进程,司法就不会只是独善其身,甚至刻意回避。
几年前,司法就被赋予了“倒逼”的重任,时至今日,重担依然在身,丝毫没有减轻的迹象。此次《规定》的出台只能说是偿还了3年前欠下的债,至于在何种程度上推进信息公开,还得看在司法实践中自身的决心。南方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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