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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司机被“秘密”关押93天 应防公权力私权化 (2)

2011年08月17日 07:55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评析

  防止公权力“私权化”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普遍的遵守,但是程序法定的观念仍然需要加强。获得羁押通知和委托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同样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从而高效、公正地处理案件,做到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的平衡。而阳朔县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妨碍了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刑事诉讼是国家启动、决定刑罚权的程序,而刑罚对于公民权益具有最为严厉的剥夺性,因此,作为一种公权力,刑罚权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循程序法定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内适用刑罚权,才能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如果司法机关免除一切程序束缚,任意裁判,必然使公民权利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在本案中,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在于,如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防止某些机关或个人将刑罚权这一公权力“私权化”,作为自己的“私权力”加以滥用。在本案中,阳朔县公安局有责任向公众澄清,这样一起事实简单、定性清楚的案件,是如何演变成一件敲诈勒索案和故意杀人案的?中间是否有更为复杂的背后操作或者隐情?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而逮捕更是需要存在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前提,同时第八十五条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较之某些具体程序规则的违反更为可怕的是,公安机关如何能够凭空制造一起刑事案件,使公民面临刑事追究。如果司法权能够被如此滥用,普通公民将陷入人人自危的状态,刑罚权的运用就不是阳光下的行为,而是密室中的阴谋。要知道,公权力并非某一个人或某一官员的私有权力,也并非为了某一单位的私利而设置,任何滥用公权力的行为都必须得到认真查清、严肃处理。

  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中间需要公民自身的学习和法律信仰的树立,更需要公权力机关以及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体力行和相互监督。要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稳固信仰必须通过法律长期不断地被正当适用才能建立起来,一次不公正的法律适用,其对法律信仰的破坏性远远大于一个公正案件对法律信仰的建设意义。 (林 维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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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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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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