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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父亲状告受害方代理人侵权 引发业界激辩(2)

2011年08月17日 17:3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庭上不当言论会被制止

  “如果我是西安中院的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时,我就会中止张显的代理人资格。他在庭外发表的言论已经非常不妥当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

  无论药庆卫的名誉权案最终结果如何,他都向公民们提出了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法庭之外,诉辩双方的言论自由边界究竟在哪里?

  按照国际惯例,特定身份的人在某些特定场合内的言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在某些特定场合出现了诽谤性的陈述,但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此谓“言论豁免权”。凡享受这种权利保护的言论,可以毫不顾忌诽谤问题。

  “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就享有言论豁免权。”洪道德说。在法庭上,只要不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明显与案件无关的政治性言论,都不会遭到追究。

  “如果一个律师,或者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现了不当言论,会被法官当场制止。在被制止后还不停止发言,就会以扰乱法庭秩序的理由被处罚。而假设法官当场没有制止,就说明法庭允许他发表这些言论,事后是不可以再追究的。特别是对律师来讲,法庭不能以律师对于案件事实看法的不同,甚至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追究言论的责任。”洪道德教授说。

  作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焦鹏时常在法庭上因为公诉人的某些“不当言论”而向法官提出抗议。“有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就会称呼我的当事人为‘杀人犯’、‘贪污犯’,每到这时我都会立即向法官抗议。而且只要抗议,对方就会立即停止,改用其他词汇称呼当事人。这也属于一种不当言论。但在法官制止,或对方主动改口之后,同样也是不可以追究的。”

  法庭外律师没有言论豁免权

  “言论豁免”仅限于法庭上的诉讼活动。只要走出法庭,豁免权自动丧失。洪道德教授说,在法庭之外,律师的权利和普通人并无区别。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该比普通人有更高的要求。作为律师,已经完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在庭外的言论就更应该尊重事实和法律。只有基于这个立场,他才能为公众提供合理的观点和意见。

  药庆卫的名誉权之诉,也正是因为张显在法庭之外的许多言论影响到了自己的声誉。但事实上,张显的这些微博目的不过是要将公众的舆论引导至“痛恨官二代、富二代”,以此在药家鑫的死刑判决的天平上加上重重的砝码。但正是因为他使用了太多法律之外的手段,洪教授认为,在了解了张显在庭外的做法后,法庭早该取消他的代理人资格。

  “我个人认为,在理想状态下,律师或代理人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最好不要面向公众发言,尤其是不要发表评论。作为代理人,要帮助当事人争取的利益只能在法庭上争取。对于案件的所有看法、判断,都应该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影响审判人员,而不是去影响公众。”洪道德说,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辩护人,发表意见时都一定会有自己特定的角度。一方从中受益,另一方必然受损。在法庭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这种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非常容易弄出是非。

  焦鹏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律师或代理人在庭外是否应保持沉默”,国内律师的做法现在也分成两派。一部分人面向媒体时,即使已经宣判,但也基本不谈具体案情,只讲法理。另一部分人则是一边开庭,一边就在微博上发布信息。

  “中国的法院基本没有这方面的禁令。有些所谓隐私由于直接涉案,即使诉辩的任何一方公布,都有充足理由。但是如果是那些根本不涉案的内容,就另当别论。”焦鹏律师说,以药家鑫案为例,当时他捅了张妙几刀,案发当晚他住在哪里,这些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信息如果被公布出来,并不会引发异议。但是,诸如药家有几套房,面积大小、药庆卫以前是干什么的,这些又与案件有什么关系?

  “哪怕是直接涉及案情的信息,有些也是绝对禁止公开的,比如强奸案或未成年人犯罪,那就纯属隐私。任何向外公开信息的行为都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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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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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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