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中介公司揽得业务后,更加不守规矩,连在大街上拉人办卡的事情都曾经发生过。不少办卡者,几乎什么证明都不要,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成为各大银行的“座上宾”。
上城区接受的这150件案子,就能说明信用卡市场之乱。在这些纠纷中,有些是把身份证借给别人,莫名其妙地被人办了信用卡;有些是身份证遗失后,被别人捡去,然后办卡;还有一些是老板拿着员工的身份证,统一办理信用卡,而员工却并不知情。
办了卡,一旦超额透支,隐藏的巨大危机就会发生。
家住临安市的孙某是被告的“卡奴”之一,2008年5月25日,他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2416元,之后短短3年不到的时间,就被银行要求支付6375.95元,其中包括本金2416元,利息1161.86元,提现手续费30元,滞纳金1959.15元,超限费808.94元,扣除本金外,银行收费是本金的1.63倍。
另一名“卡奴”被告阮某,透支金额为4000元,却被要求支付10606.87元,银行收费为本金的1.5倍以上。
“办卡时,业务员根本不会提及收费内容,只是不断重复信用卡的好处,办理之后,很多事情就来了。”一名“卡奴”告诉记者。
社会:管理迫在眉睫
记者了解到,信用卡透支超过1万元,经银行催讨不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将被认定为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温岭人吴玲辉就是这样被判刑的。去年1月,吴玲辉用民泰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取了现金5万元,用于消费和赌博,信用卡账户透支金额49268.86元。
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吴玲辉仅在去年8月4日归还了9000元,其他款项则无力归还。接下来的事情就可想而知了:银行报案,吴玲辉被抓。今年8月4日,温岭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如果因为银行没有履行好审查义务,将信用卡发给不良信用的人,导致损失,银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有关人士说,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空白点。
对银行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对“卡奴”的限制却是死死的:2009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在现实标准中,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据了解,在信用卡出现后,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出现过“卡奴”泛滥的现象。这些国家解决“卡奴”办法,通常有3种:限定银行信用卡、现金卡的复利率与一般存款的年利率的差额,减少其他数目众多、高额的收费,以降息、降费的方式缓解“卡奴”的还债压力;限制银行的发卡资格,尤其是银行对未成年人的发卡资格与授信额度;规范卡债催收制度。
“这些解决‘卡奴’问题的办法,值得借鉴。”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发卡方的收费模式、高利率、高收费,“卡奴”频出,这种模式的漏洞,应该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正,进行纠正;另外,消费者在办信用卡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且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合理消费,千万不要过度消费,免得引来牢狱之灾。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之所以出现“卡奴”,这中间,银行和“卡奴”本人都有责任:银行方面,没有审慎审查个人的信用状况;“卡奴”则是未能量入为出,消费超过个人能力。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原因还是社会征信系统没有完全建立,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缺乏了解。因此,建立覆盖到每个人的社会征信系统应及早提到政府议事日程。 (黄宏 叶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