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法官: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受伤害,妻子也获赔偿。就此案“妻子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主审该案的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法官胡振艺。她表示,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一方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性功能的,其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诉讼在全国也不算多,这一判决在我省也尚属首例。”胡振艺告诉记者,袁子民的性功能障碍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夫妻生活,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将伴随一生,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律师:法律对“性福”赔偿未明文规定
对于妻子“性福权”获赔的观点,江西律师周雨对此表示不完全赞同。他认为,首先,给妻子性福权受侵害的精神抚慰金,在目前来说,并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性福权’,在现行司法界并不承认这种权利,也不能随意创设权利,不是权利何来法律保护?”周雨表示,伤者“性功能减退”可以给予伤者本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或者伤残赔偿。而夫妻关系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也许后来又因此而离婚,是否又要对造成其离婚的后果作赔偿呢?而这些都没有相应法律作支撑。
“另外,一个人的肢体受伤害必然会引起诸多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如果妻子‘性福权’可以获赔,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也需受理并予以支持呢?”周雨律师告诉记者,一些不存在性功能减退的伤残情况也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损害,但法律一般只能考虑其本人的赔偿,不能扩大到其他人。
据介绍,在外省曾经有一起案件,案情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者被伤及嘴巴,其妻子认为事故已经侵害了夫妻的“亲吻权”,即要责任人作出赔偿,这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争论,但大多数都认为不能获得支持。
专家:体现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理念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教授对法院判决予以肯定。
“丈夫的性功能丧失,是损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损害了配偶的性生活权利,对家庭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黄华生表示,已婚妇女失去性生活,对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本案中,妻子因此失去了性生活的权利,影响了健全的、正常的健康权行使都是客观事实。
黄华生认为,虽然法律对“性福”赔偿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法律有个总体原则,就是造成损害就要有赔偿,本案中妻子李红英的“性福”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和立法本意。他表示,精神损害本来就是无形的,此案中,妻子就她以后的“性福”主张赔偿并获得相应赔偿,符合民法权利受损保护原则,也体现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的理念。(文内当事人为化名)(新法制报 文/温宇勤记者程呈)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