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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12名未成年罪犯被消灭前科 法官称非纵容犯罪

2011年08月19日 15: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了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3个多月过去了,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情况如何?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带着标签走进社会易再犯罪

  3年前,未满18周岁的曾健(化名)驾驶摩托车发生追尾事故,争吵中一时冲动持刀将对方砍伤,之后被警方取保候审。2008年5月15日,曾健从重庆市巫山县老家“潜逃”至中山市,想踏踏实实找份工作。可带着犯罪前科标签的他,找工作四处碰壁。不久,他再度犯事,2011年6月因故意伤人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曾健这样的案例绝非个例。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黄健敏介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表明,未成年罪犯普遍具有作案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这说明未成年罪犯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承担成年罪犯同等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罪犯改邪归正较为容易。

  黄健敏认为,未成年罪犯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前科消灭”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据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在他们找工作、升学时也免除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消灭前科”并非纵容犯罪

  据了解,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共有12宗案件12人适用“前科消灭”。

  黄健敏解释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唤起其内心的感动与悔悟,有利于接下来教育和挽救措施的实施,为一时失足的少年营造一个“被原谅而非被谴责、被接纳而非被抛弃”的人文氛围,让他们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为了更好地实现设置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法院正结合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帮教制度,以避免未成年罪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黄健敏认为,设置前科消灭制度,目的是唤醒未成年罪犯的悔罪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为更多未成年人清白地走上社会扫清障碍,绝非“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改过自新也应适用在校学生

  大学生小雷3年前因和家人朋友吵架,一时冲动,抢劫了一位路人,被判缓刑。如今缓刑期满,将要踏上社会,小雷才发现当时的一时冲动将留下“前科”,影响未来的前途。

  近日,放假回家的小雷来到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高高瘦瘦的小雷戴着一副眼睛,看上去非常斯文,让人无法将他和抢劫犯联系在一起。当被问及3年前为何会冲动时,他喃喃地回答:“不记得了,不愿去想。”

  小雷父母均为下岗工人,母亲对他管教甚严,但父亲经常和他争吵,关系较为紧张。而案发当时,小雷是医学院大一学生,刚满20岁。

  “我不希望这名在校大学生因为一时失足而前途尽毁,因为他是我办案以来第一宗遇到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子。”黄健敏说。

  “许多未成年人犯案时不懂事,被人教唆干了坏事,要是总背着个有罪标签,到哪儿都抬不起头,就算他们想改过自新也难。”有法律人士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扩大范围,让在校学生也能够享受这一政策。(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周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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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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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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