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多年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今年初,有微博达人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更使得这一议题席卷了网上网下的公共空间。但在轰轰烈烈之后,一些城市的流浪儿童仍然活跃,苍白的现实拷问着地方政府的履责与究责。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职责不明。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国家法律之外,行政法规还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的“实施细则”。2003年,国务院决定废止旧的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公布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堪称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在当年召开的全国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也曾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救助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以此看来,若是当年这地方主管领导牵头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均已建立,并发挥了效用,今日何须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另起炉灶,再建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新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叠床架屋的“领导牵头”工作机制,不会再次沿袭既往,由建立时的高调转向运行时的冷清?
说到领导责任,“办法”第23条明确,“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至于违反“办法”,情节较重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望“救助管理办法”颁行的这8年来,似未看到一起某地方官员因履责不力而受到法律追究的个案。今日“意见”重提领导责任,也将面临同样的难题,谁来追究这领导责任?
中国的诸多问题,都是在执行上出了偏差。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政府不是积极主动奉法而行,而是习惯了以“意见”贯彻“办法”,以“通知”贯彻“意见”,以“转发”贯彻“通知”,到头来终成“空对空”。要让公众看到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上的决心,要真正杜绝或至少是大幅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除了以具体举措推动执行之外,更为关键的,还是得拿出几个究责个案来。(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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