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刑诉法修改
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如何有效保障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能够独立审判,准确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扩张和滥用,是对审判程序进行改革时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此次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应在哪些方面进行补充完善,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尊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专门邀请相关刑诉法专家谈了他们的看法。
一审案件
证人应当出庭
“刑诉法修改应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刑诉法中可规定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宣读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证据内容遭到对方实质性质疑,则相关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员必须出庭回答、解释,接受各方质询,否则,其在庭前庭外提供的言词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洪道德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分析说,我国目前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只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言进行宣读,这样是不合理的。司法活动的特点是采用言词的方式,由知道案情的人亲自到庭陈述,交叉质证,然后辩论,最后作出裁判。
“我国法庭审判主要是提供书面证言,相对人无法询问,致使我国现阶段的审判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审查证据的功能。”陈永生说,在法庭审判时,如果证人亲自出庭,当其所述有虚假的内容时,相对方可通过一些询问,甚至采用一定的询问技巧,比如归谬法来暴露出证言当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玫也主张在刑诉法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写入刑诉法,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刘玫说。
此外,刘玫还建议,在一审程序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的程序(通常所称的简化审程序)与现行法典中的简易程序合并,统一规定为简易程序。
“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在此次修改刑诉法时我建议将司法解释上升到刑诉法的规定。”陈永生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