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两起盗窃京沪高铁工地材料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朱某在盗窃财物时将保卫人员打伤,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件一 四次盗电缆价值4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本市大港男子刘某和来自内蒙古的男子娄某预谋后,驾驶汽车,携带钢锯,到正在施工建设的京沪高速铁路静海县大邱庄镇巨庄子村附近路段,然后用钢锯将高速铁路上直径为50平方毫米的接地电缆线锯断,盗窃电缆线100余米。后他们连夜将被盗电缆线销赃给静海县中旺镇经营废品收购的刘某,获赃款2000余元。之后,两人又利用相同手段接连盗窃三起,综上,刘某和娄某盗窃金额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自首。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二 工地盗窃打伤人现场被抓系累犯
河南人朱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宝坻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刑满释放后,朱某于2010年12月的一天午夜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来到中铁电气化局坐落于静海县大丰堆镇大王庄村西的京沪高铁工地。在盗窃螺纹顶杆等财物时,被高铁送电服务的保卫人员发现。在保卫人员对其抓捕过程中,朱某将一名保卫人员的右手打伤,致其掌骨基底骨折。保卫人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朱某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朱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朱某自归案后至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他最终受到了相应的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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