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8月22日电(李凌 汪次安)韶关仁化县人民医院院原院长沈学忠通过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共收受他人贿赂312万元。22日下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仁化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仁化县人民医院在韶关市多家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医疗器械后,先后收到对方的回扣或好处费共计312万。
仁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沈学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学忠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学忠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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