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
本报记者 李冲 陈珊珊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认为,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宁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