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废除“强迫自证其罪”
李建明说,这次修订除了强化不得刑讯逼供,还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即对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中表现比较突出。比如,为了证明张某受贿罪名成立,强迫王某证明向他送了多少钱,可这样,王某的行贿罪名同样成立。”
李建明说,强迫自证其罪显然有违常理,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威胁,其中包括精神压力。既然严禁强迫自证其罪,那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虽有争议但也应该删除。
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密切相关。犯罪嫌疑人就不开口,以沉默相对,办案机关岂不束手无策?李建明表示,此次修改不会规定一个完整的“沉默权”,以免捆住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手脚,但会通过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以减轻处罚。这也要求办案机关积极开辟其他合法渠道收集证据。
C、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并没规定拒绝作证的特权。而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李建明说,这里的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把亲人作为特定对象,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免除作证的义务。“自古以来,我国就讲‘亲亲相隐’,你逼着亲人指认亲人犯罪,是对维系家庭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的破坏和摧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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