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
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而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等等。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则使得本已纷繁的离婚财产纠纷再次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婚房小姑出资买
离异哥嫂分家难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最令人关注同时也是最棘手的纠纷是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眼下偏偏有一个案例,哥嫂住的房子还是小姑购买的,那又该怎么判呢?
小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节刚过,阿兴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房屋转让价款总计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产权备注中共有人为哥哥阿兴。此后,阿英对房屋进行装修,大度地让哥嫂带着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离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庭审中小莉提交一份其母亲的邮局汇款凭证,称当年在买下这套住房时,自己的母亲也拿出了37000元以弥补首付款的不足。虽说这笔钱是通过邮局汇给小姑的,但其实是母亲对女儿女婿的赠予。此后的银行按揭,则应理解为前夫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小姑共同还贷。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转让房款理应有原告的份额。
被告阿兴辩称,当时考虑到今后在上海立足发展及孩子就学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产权登记时将我的名字空挂上去。本人当时声明今后无意、也不会主张房屋产权。购房首付款、还贷、装修费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资。贷款期间,原、被告夫妻俩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还贷。原告现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恶意起诉。
第三人阿英辩称,当时房屋登记空挂了哥哥的名字,并不涉及房屋产权,没有各自50%产权的合意。买房原本是自己准备结婚用的,让哥嫂住进去仅仅是临时过渡。再说由妹妹出资为哥嫂购买婚房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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