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5年,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8月22日《京华时报》)
新闻的标题就是“刑案拟摒弃大义灭亲”,这是说,刑事诉讼法今后不再提倡“大义灭亲”了。那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究竟怎样说的?具体的文字表述是“近亲属可拒作证”: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于是新闻说,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去年,最高法规定亲友“大义灭亲”嫌疑人可轻判时,就引起媒体的一片反对之声。我以为,亲友的“大义灭亲”换来犯罪嫌疑人的轻判,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意思,应该把功与过的主体区分开来。但是,肯定“大义灭亲”的大原则应该没有错。但是,许多号称专家、学者的先生却撰文说,应该否定“大义灭亲”。他们的论述是从中国古代开始,引用孔子的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为证,说明人情应该高于王法,反对“大义灭亲”才是人性,才是正宗的传统。我是很不以为然的。“大义灭亲”故事的来历,就是说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为了帮助刚即位的卫桓公,设计除掉了庄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为非作歹的儿子石厚的故事。史家对于石碏的“大义灭亲”,却是持赞扬态度的。文章最后说,“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从春秋之后的几千年,历史上好像并没有否定石碏的议论。这就是说,赞扬“大义灭亲”也是我们的文化传统。
那么,现在将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摒弃了“大义灭亲”吗?我看没有。只是说“近亲属可拒作证”。所谓“可拒作证”,自然也“可以作证”,并没有禁止、否定的意思。这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要近亲属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可能会牺牲家庭人伦关系,让他们作出这样的决策实在勉为其难。所以对他们拒绝作证采取允许、宽容的态度。这就是说,他们拒绝作证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但是,反过来,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作证,如果他们觉得实现正义比维持亲情更重要,或者觉得把犯罪的亲人扭送公安机关投案,不仅不是“大义灭亲”,而且是“大义救亲”,那么我们不仅允许这样的做法,更应该赞扬、奖掖这样的行为。
所以,对法律的解读不能走向极端,“真理越过一小步就是谬误”。我们允许公民不“大义灭亲”,是给公民一个正义与亲情之间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否定“大义灭亲”;我们规定“近亲属可拒作证”,也不等于反对、禁止近亲属作证;如果有人能做到这一点,依然应该得到赞扬———允许一部分人做不到,但“大义灭亲”的“大仁义”是不能否定的。(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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