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亮点之一是,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有较大突破,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8月22日《广州日报》)
很多人将此新闻解读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摒弃“大义灭亲”。支持者表示,如果此条得以通过,我国长期以来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大义灭亲”让人内心挣扎、矛盾和痛楚,有悖人伦,扭曲人格,是非人性化的,理应摒弃。而反对者则反话正说——摒弃“大义灭亲”,这下“好”了,可以明目张胆地包庇犯罪亲属了!以后贪官污吏至少不会“后院起火”了。在我看来,这实在是一种误读。
仔细看看上述条文就会发现,“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其真正含义,并不是全盘摒弃“大义灭亲”,摒弃的只是“强迫”近亲属“大义灭亲”,也就是迫于法律压力的所谓“大义灭亲”。如果近亲属自愿揭发亲人所犯之罪行,法律当然也是允许的。根据现行规定,近亲属如果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或罪行,必须如实告诉警方或作证,不能隐匿,否则易构成包庇罪;此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赋予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权利,也就是赋予近亲属可“大义灭亲”、也可不“大义灭亲”的选择权,无疑是一种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与彻底摒弃“大义灭亲”,完全是两码事,切莫将“近亲属可拒作证”,误读为摒弃“大义灭亲”。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说白了,就是可“亲亲相隐”。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到底该提倡“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颇具争议。其实,“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都是我国的传统伦理观念,不能以一方来否定另一方。一方面,作为正义之举,“大义灭亲”不可偏废,仍有存在之必要。亲人犯罪了,把他交出去,让他得到应有惩罚,少一些良心上的煎熬,早一点得到内心的安宁,此正义之举或能让亲人迷途知返。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方面,在这个法治逐渐人性化的时代,“大义灭亲”应以自愿为前提,不宜采用强制手段,因为强制性“大义灭亲”,可能对很多家庭关系造成极大伤害,试问强迫的东西能称为“大义”么?
法律专家认为,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其实是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一种捍卫。“亲属拒绝作证权”属于“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一种,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尚未建立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他们只有对其知道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作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作证之权利。这在我国古代和世界各法制国家难找二例。比如,我国古代法律就有“亲属容隐”、“亲属隐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即亲属犯罪,一定范围的亲属有“隐匿不证”的权利甚至义务;比如美国就规定,配偶之间的秘密交谈和婚内交谈可以不披露,有拒绝作证并阻止配偶作证的特免权,在刑事诉讼中,配偶一方有权拒绝作对对方不利的证言。但愿此次,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条文能得以通过,以填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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