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延后,至少在年内很难出台。(8月22日《济南日报》)
《工资条例》涉及企业与劳动者两方,企业方面,有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为其争取权益。而属于劳动者的利益表达,只剩下全国总工会力推的“建立基层工会组织”这一张基本管不住谁的小牌。
当前的强势群体,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而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不仅在某些组织机构中的利益代表较少,而且还缺少可真正参与利益博弈的社团组织,他们的诉求,也就不太可能真正被纳入立法的总体构想。立法博弈,最终只剩下强势阵营中谁得到更多、谁分得少一点之争。
举例来说,国资委提出,要逐步将其他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使用和规范管理外部劳务人员。这一问题,此后被描述为《工资条例》中争议较大的有关“同工同酬”规定。目前在国企中,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人,实行“同工同酬”,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工人的待遇也跟着往上升。从国企管理层及体制内员工的角度来看,属于用工成本升高。可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既为“同工同酬”,为什么我们的待遇要低于体制内员工呢?
利益集团发出自己的声音,期待以此影响法律的调整取向,这不难理解。但是另一重要社会主体的普通劳动者,他们的利益代表又在哪里?他们有条件上网的只能在论坛发发帖子,没条件上网的连发牢骚的地方都没有。立法者尽管在立足点把他们归入弱势,也在尽其所能地为他们争取利益,但是“一盘散沙”似的劳动者,又怎么能够保证自己的“差别化诉求”不被遗漏,从而使法律的针对性更强呢?
在一个利益分化日益明显的时代,博弈是必不可少的平衡手段。目前我国各利益主体强者恒强,博弈几乎呈一边倒之势,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存在。这极有可能会因为利益表达不充分,而造成法律层面的权益失衡。因此,没有劳动者参与博弈的《工资条例》,即使出台也没多大意义。还是应该开门立法,让各方利益、尤其是劳动者利益表达得更加充分一些,最大限度使法律体现出应有的公平与公正。(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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