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众知情,请群众监督,促干部遵守,对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监督,是保障实现换届、选好干部、配好班子的重要前提和关口。检察机关对已掌握的涉选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提前向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当好参谋,有效地防止了个别干部“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
3. 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官面对面的详细讲解,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认识,在这次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我们要带头自觉抵制拉选票等违法行为,做好一名守法公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社区的一名老党员在接受现场咨询时深有感触地说。宿城区检察院干警走进市民广场和社区,释疑解难,接受市民有关选举法律知识的咨询。
在保障换届选举专项工作中,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开展警示教育集中培训51次,开展职务犯罪咨询146次。海南省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走访村(居)委会995个,开展法制宣传311次,发放宣传资料45847份,开展专题警示教育讲座114次,召开座谈233次。
针对选举结束后,有的人上岗后忘乎所以,放松自律,走向犯罪的现象,检察机关还注意巩固换届选举成果,延伸预防工作。换届完成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将廉政勤政教育作为专项预防的重头戏,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宋寒松说,此次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主要针对当前换届选举中暴露出的问题。发现新问题时,检察机关与人大、党委积极沟通,在保障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的同时,又解决问题,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宋寒松提醒,在配合相关机关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摆正位置,规范职权,坚持主动不冒失,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不能操作选举流程,防止行使各级人大的权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插手、干预换届选举工作。
“在监督制度方面,法律监督与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存在一定共性,可以相互借鉴。”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局长贺家铁指出。在党委领导下,检察机关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严肃查办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犯罪分析、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加强对换届选举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换届选举工作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法规链接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宋 伟 朱安奇